终目的;可是,个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时,不过是以这种关系作为获得其他目标的一种手段或一种工具,因此,这种关系基本上是短暂而不稳定的。譬如:店员和顾客、公共汽车司机和乘客、大医院中的护士和门诊病人,双方都以和对方交往作为达到自身目标的手段,双方交往时,彼此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其间纵然带有情感成分,亦属十分有限。
像其他文化一样,中国人和属于工具性人际关系的其他人交往时所遵循的法则是讲究童叟无欺的公平法则。这是一种普遍性而非个人化的法则,凡被个人划归为工具性关系的对象,个人都会一视同仁地以同样的原则与之交往。当个人以公平法则和他人交往时,双方都会根据一定的比较水准来衡量:自己可以从对方获得多少报酬?为了获得这些报酬,自己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报酬减去代价后的结果是否与对方获得的结果不相上下(Blau,1967;Homans,1961;Emerson,1976)?
由于工具性关系中的情感成分甚为微小,个人以公平法则和他人交往时,比较能依据客观的标准,做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决策。如果他认为某项交易关系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他可能提出条件和对方讨价还价;对于对方不合理的要求,他可能严词拒绝;如果对方不接受自己的条件,他还可能终止这项交易,而不以为意(Adams,1976)。
有些实证性的研究显示,当中国人和陌生人交往时,往往倾向于斤斤计较而尽量做出理性的行为。Bond和Leung(1983)曾做过一项文化比较的实验,以96位女性作为受试者,其中48位是来自香港的中国人,另外48位是美国人。他们要求每位受试者与每一位陌生人(其实是位研究者)一起做加法的工作。受试者必须以其较不常用的手从一份本国文字的文稿及另一份外文稿件中抄写数据。最后,受试者发现他们所完成的工作是同伴的两倍或只有一半。然后,实验者要求受试者分配一笔款项给他自己及同伴作为酬劳。结果显示:中国受试者往往比美国受试者更能衡量客观情况而采取较公平的策略来分配酬劳。
社会学者通常假设:在像中国这样的集体主义社会中,个人对社会亲和的需求,在既定的群体内已经可以获得充分的满足。个人可能只在这些群体中积极扩展社会关系,他和陌生人交往时所关心的是公平与否,而不是以平等主义的方式和对方分配资源。
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来解释中国人在帮助陌生人时为何犹疑不前。在一个文化比较的田野实验中,实验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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