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者往往会考虑对方可能做的各种回报,而给予特别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受恩者便欠下资源支配者一份人情,而必须在将来俟机回报。这时,他们之间的情感关系便发挥了工具性的作用。反过来说,如果资源支配者不讲人情,不愿意伸出援助之手,双方的关系便可能弄僵,甚至彼此“反目成仇”。
总而言之,促使中国人对别人“做人情”的主要动机之一,是他对别人回报的预期。尽管儒家伦理十分强调“施人慎勿念”、“施恩拒报”,然而,诸如此类的想法基本上只是一种“圣贤的理想”(金耀基,1980)。对于一般人而言,中国伦理十分肯定“受恩者”回报的义务,而强调“受施慎勿忘”,“人有德于我,虽小不可忘也”。这种符合“报之规范”的道德律是一般人实际行动的准绳,在这样的道德律之下,施者能够放心地期待:受者欠了自己人情,将来自己如果开口向他要求帮忙,对方必然难以拒绝。基于此种回报的预期,资源支配者才愿意对别人“做人情”。
第6节 人情的困境
资源支配者“做人情”给别人时,他必须立即付出某些代价。他虽然能够预期对方接受其恩惠后,将来可能有所回报,可是他们究竟什么时候回报,却是遥不可期之事。因此,在中国社会中,和资源支配者有关系的人如果向资源支配者求情,要求他将其所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自身的分配,资源支配者往往会陷入“人情困境”之中。这种“人情困境”主要是由下列三个因素所构成的:
(一)资源支配者付出的代价
资源支配者接受了对方的请托,他必然要付出某些资源。如果他是资源的拥有者,帮助对方,自己便要承受某些损失。对方的要求愈多,自己的损失愈大。在许多情况下,他往往不是资源的所有者,而只握有资源的支配权。假使他违背公平法则,将资源作有利于对方的分配,他还可能遭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非议,甚或法律惩处。这些都是他接受对方请托时必须考虑的代价。
(二)受者回报之预期
在一个讲究“受人点滴之恩,定当涌泉以报”的文化里,资源支配者施恩于他人时,虽然能够预期受者一有机会终将回报。可是,由于人情很难用客观的标准来加以衡量,不仅对方回报的时日遥遥无期,对方回报的方式也难以预计。因此,资源支配者只能依照对方权力的大小来估计他可能做出的回报。对方的地位愈高,权力愈大,掌握的资源愈多,平常又以出手大方著称,他可能回报的层面愈广,回报的方式也愈丰厚。反过来说,对方的地位愈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