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运用各种方法将对方套系在和自己有关的角色关系中,以混合性的关系和对方保持往来。所谓“攀关系”、“拉交情”、“认亲家”,基本上都是透过角色套系的作用,和原本没有关系的人建立关系。中国人本来就有很强的宿命观念。他们经常用“缘”的概念来解释人际关系的建立及其性质(杨国枢,1982)。萍水相逢式的短暂性人际关系,经过“攀关系”、“拉交情”之后,双方便能把彼此的偶遇视为一种命定或前定的“机缘”,并设法把对方套系在自己的角色关系网内。假使请托者知道某人掌握有其所需资源的支配权,即使他们连偶遇的“机缘”都没有,他还可以运用种种“钻营”的办法,透过关系人士的引介,和资源支配者“串联”关系(乔健,1982;Walder,1983)。一旦“串”上关系之后,资源支配者“不看僧面看佛面”,双方便有了以人情法则交往的先决条件。
攀上关系只是双方建立混合性关系的第一步。如果请托者知道某人掌握有某种资源的支配权,具有交往的价值,他可以进一步地用拜访、送礼、宴客等方式,来加强彼此之间的情感关系,其中又以宴请和送礼最为重要(Yang,1982a)。依照人情法则,“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资源支配者接受了别人的宴请或礼物,欠了对方人情,便有回报的义务。宴会愈丰盛,礼物愈贵重,欠下的人情也愈多。当对方开口要求帮忙时,资源支配者便难以回绝。如此一来,请托者对资源支配者便有较大的影响力,比较能够影响他支配资源的方式。
第10节 人情的规避
八、人情的规避
从前述各节中可以看出,人情这种可以用来馈赠他人的社会资源,不仅可能包含有金钱、财货或服务等具体成分,同时还可能包含有抽象的情感成分,所以人情很难估计其客观价值。“受人点滴之恩,定当涌泉以报”,一个人一旦欠了别人人情,对方万一遇到困难,只要他开口求助,个人便有义务要在能力的范围内尽力设法回报。由于人情的价值难以计算,即使他回报了对方,他的人情债还是没有了结。所以许多人会感到“钱债好还,人情债难偿”,而尽力设法规避人情的纠缠。不仅如此,有些有钱有势的资源支配者,认识的人很多,自身的关系网络十分复杂,更是畏惧人情的瓜葛会损及自身的利益。
从图一的理论模式中,我们可以导衍出几种规避人情的方法,这几种方法可以说是中国人规避人情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文化设计”:
(一)个人取向的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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