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负盈亏’的方式绑缚工人”(柯志明,1993:144)。
(一)b族长制(Patriarchicalism)“族长制”原本是指家族或部落的权力在男性长老或父亲手中。根据Max Weber(1978:1006…1069)的说法,“族长制支配的基础,是基于族长对其家户(household)的权威(authority)”。和科层制比较之下,属下对上司的支持虽然都是源自于其内心对于规范的遵从,但在科层制中,规范是基于抽象的合法性和个人所具有的专长训练;在族长制中,规范则是源自传统和对族长个人的忠诚。族长的支配是以自然的个人关系为基础,是在共同生活和依赖中所产生的,因此也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Weber;1978:1006…7)。
族长制这个概念所指涉的劳动体制是:在中小企业中,老板 (业主或包工头) 以长者的地位照顾有亲属关系或乡谊关系的员工(Deyo; 1989)。在台湾的企业中,这是指亲友或经由亲友和员工介绍,“对内招考”进来的“有担保的工人”(柯志明;1993)。从韦伯的概念来看,血亲并不是族长制的要件,而是父系制的要件。乡镇企业往往由具有威权的地方长官主持,员工的主要来源则是家族和地域性的连带,这也是族长制的例子(Vogel;1989)。这种乡镇企业,大多是由村长带头拼出来的。乡镇企业发达后,如果进一步雇用廉价的“外地劳工”,就不在族长制的照顾之下。
第47节 华人企业组织的形态(2)
(二)家长制(Paternalism)
家长制可以说是仁慈的家产制。这个概念是指传统式的权威服从,以及职工福利的提供。它是社会学的概念,而不是文化人类学的概念。家长制的目的在于缓和工会运动,使业主对劳工能够作完整的支配。这种企业通常建立在孤立并以单一企业作为中心的公司城中(Ackers; 1998)。公司在当地有显赫的声望,公司的威权从工作、休闲、宗教活动延伸到私密性的职工家庭生活,无所不管。职工不只在经济上而且在生活上也依赖公司。因为公司性质特殊,劳工来源有限,此类企业的劳工市场不是完全竞争,而是寡占的。业主自许为道德导师,坚持传统工作理念,并对工会采取抗拒的立场,并不符合全球化的多元社会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到90年代之前,台湾的公营事业可以看做是家长制的。政府代表大家长,通常被视为具有男性的权威。父系制或族长制的家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