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呢?为了客观、真实、警醒世人的需要,请允许我摘录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刑初字(1996)第759号刑事判决书上关于王毅的犯罪过程。
——这段摘录对后面的内容极其重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毅于1988年开始在重庆某厂做合同工。1991年被告王毅因故与该厂职工木旦(被害人,女,二十四岁)的男朋友李某发生纠纷,被李致伤。李某为此对被告人王毅进行了赔偿。同年,被告人王毅因工作表现不好,被重庆某厂解除劳务合同。1996年8月2日晚九时许,被告人王毅窜至重庆某厂新区单工宿舍一楼门房处,寻找木旦的住宿房号,借口了结一九九一年的纠纷为由,再次找木旦的男朋友李某索要钱财。在六楼木旦的住房外,当观察到木旦一人在室内,即伺机作案。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楼道路灯线割断,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杂志、衣物等的塑料袋提在手中,骗木旦开门。被告人王毅进屋后,将房门关闭,注视木旦挂在墙上的女式挎包。木旦见状后开门令其离去。王再次将房门关闭。木旦便高喊:“救命。”王则一手捂木旦的嘴,另一只手从裤袋内摸出水果刀对其威胁道:“不准吼,吼就杀死你。”并将木旦按倒在地,将木旦头部朝地上撞击。木旦奋力挣脱跑到窗口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毅再次将木旦按倒在地,猛烈撞击木旦头部。见木旦再次挣脱跑向大门处高喊:“救命。王毅要杀我。”即持刀朝木旦背部猛刺。木旦打开房门跑向楼梯口再次大声呼救时,被告人王毅追上将木旦按倒在地,抓住木旦的头发朝地上撞击,并持水果刀朝其胸、腹、腿、背等部位连续猛刺二十余刀。被告人王毅见木旦不再反抗呼救,即迅速返回木旦宿舍,抢走木旦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一百元、活期存折一本(金额一千二百八十元)、大额存单一张(金额一千元)、定期存单一张(金额一千元)、重庆某厂股东卡一份(一千股/元)。被害人木旦经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1996年8月5日,在作案三天后,王毅被收容审查;同月18日,被正式逮捕,关押到重庆某看守所。
2 双脚“踩”地狱
应该说,杀人偿命,这个道理王毅是懂得的。在他肤浅的认识里,既然木旦没死,他的钵钵(脑袋)就保住了。
让他认识到问题严重的,是一位叫王三的人。
王三是一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进出看守所已经成为他的家常便饭。社会上对这种大案不犯、小案不断的人物有一个无可奈何的称呼:老油条。作为老油条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