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立法汹涌而至,几乎席卷公众所感兴趣的一切生活方式和一切活动方式”。这些改革性法案有: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第十七修正案》(1913年)、《纯净食品和药物管理法》(1906年)、《肉食检查法》(1906年)、打击放任自流式经济的《赫伯恩法》(1906年)、《报纸公示法》(1912年)、《联邦储备法》(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以及各州各市涉及以下方面改革的诸多法律:妇女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免权、选民直接投票的预选、减少选任人数、比例代表制、住房、教育、劳工、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黑幕揭发运动”在动荡而复杂的社会变革中帮助美国人形成共识,为最终完成社会转型进行了全民族的心理调适。在当时黑幕揭发运动中,许多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报道都运用了隐性采访手段。黑幕揭发报道也成为美国当今威力最为强大的新闻舆论监督样式调查性报道的先声。
在当代中国,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许多电视栏目,也正通过相当规模的批评性报道,完成着舆论监督的使命。尽管隐性采访这一手段的运用引起不少有关法律和道德的讨论,但媒体仍把它作为舆论监督的有力工具,大多数观众亦快意于人赃俱获的痛快淋漓,对其中的争议表现出极大的宽容。“现在媒介和老百姓对于使用隐性采访方式进行各种揭露腐败的报道,都感到很痛快。这是由于社会腐败现象较为严重,人们对于舆论监督的愿望十分强烈,因而暂时忽略了采访操作方面的问题;画面上‘人赃俱在’, 隐性采访带来的舆论压力也迫使当事人不敢与媒介‘理论’。换句话说,隐性采访在我国这样普遍地使用而没出现多少问题,是由社会道德支撑着的,以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条件的。”
当下,为了在市场经济中谋求更大的发展,各种媒体把能否及时抓到影响社会的新闻作为相互竞争的焦点,而往往忽略了冷静的法律、道德层面的思考;实际上,对于隐性采访这样“不可或缺”又相对敏感的地带,通过理性反思,寻求法律规制,掌握其内在规律,才能在具体运用隐性采访时能够较好地把握度,将隐性采访运用纳入良性轨道。
第一部分第3节 隐性采访的历史和使用现状(1)
隐性采访自诞生以来,赞誉与诟病并存,是一个有丰厚社会历史内涵的有趣现象。追溯历史不难发现,作为一种采访手段,隐性采访是新闻史上激烈的竞争所催生的。隐性采访是新闻媒体在世界范围内自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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