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公布个人的隐私,比如日记、信件之类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可以不提及就不要提及,如果有必要提到可用化名,地址也不得公布。
解说词不可揭人隐私,《黔江日报》曾发表了一篇题为《私了了不清的血泪债》,发表后1995年2月原告父女三人到法院告报社和作者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该文内容报道的是彭水县某乡的一件强奸案,受害者父亲知道后非常气愤,但想到报案后女儿的名声就保不住了,就想与强奸者私了,以为这样可以得到一笔钱,最后父亲还是带着女儿去报了警。报社编发这篇文章的初衷是提醒公民要珍惜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违法的事想私了是不行的,并且在处理的时候也隐去了那个姑娘的姓名。原告却以报社和作者“歪曲事实,诽谤、污蔑”,用“财迷心窍”的字眼搭配在“欲与老翁私了”之前,侵害了人格尊严,同时披露了原告的隐私内容。法院在调解中也认为用“财迷心窍”来形容受害者父母显然不妥,而且虽然报道中隐去了小姑娘的姓名,没有指名道姓,但是文中将小姑娘的地址点到了乡,使得当地人看了报道都可以推断出写的是谁,构成了对小姑娘隐私权的侵害。记者在电视新闻解说中应当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三、 画面的加工与镜头处理
1、 对于一般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翻街道栏杆、随地吐痰,乱仍果皮等,避免使用近景别和正面角度镜头,而应使用全景、远景或背面角度。
某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行为虽然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但却显得有些过分。
2、 避免出现侵害隐私权问题和肖像权问题。
在新闻暗访中,偷拍行为的产生是记者从新闻报道的角度来考虑的,也许就忽略了被摄者的肖像权所体现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这一问题。因此,即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新闻报道使用了记者偷拍的镜头,事件虽可报道,应在技术上作适当的处理,不能让被摄者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如模糊被采访者的面部、用背影出镜、当事人的形象图片予以虚化处理,或对被摄者的形象用马赛克加以处理等,否则都有可能构成对被摄者肖像权的侵害。
几年前,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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