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可以运用其他镜头补充,如果非要用那些镜头,也要对被害人或第三人加马赛克以处理。
据央视《今日说法》2003年1月10日报道,2002年7月13日,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新闻记者方应成将摄像机装在手提包内,暗访了竹山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并将与“算命先生”程道平在摊前的对话和录像制成电视新闻,以“暗访街头算命摊”为题,在该电视台的“新闻透视”栏目中连续三晚播出。播出后,“算命先生”程道平认为,这一报道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和肖像权。
2002年9月1日,程道平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竹山县电视台和记者方应成,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算命先生”程道平义愤填膺的说:“电视台偷拍的画面严重丑化了我的形象,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他拍我,是从底下往上拍,把我的整个裤头都照得清清楚楚。”他一边用右手按住下腹部一边说:“他还照了我的这个部位呢!他又照了我的脸,又照了我的头,对着我上下哪脏照哪。我就穿了个裤头。”“算命先生”程道平认为,电视台只应报道某种社会现象,而不应针对某一个人。即使我的做法是不对的,电视台报道这个事件,也应该遮盖面部。被告记者方应成说:“我制作这个节目,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对算命活动要进行披露。我在采访之前,又没有跟程道平说,请你戴个破帽子,请你啃个烂西瓜。我是真实采访,客观记载。”竹山县法院一审判决程道平败诉,他不服,上诉到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是,竹山县电视台播出的片子确实没有用任何东西,或以任何形式对程道平的面部进行遮盖。尽管案件终审以程道平败诉结案,但从此案中得出的教训是:记者在处理被隐蔽拍摄对象的面容及其它身体部位时,从尊重人格权角度,应尽量打上“马赛克”,以防侵犯肖像权之虞。
隐性采访中摄录行为还有一个曝光的伤害度问题。并不是只要违法就理所当然地可以将隐性采访的图文公之于众。一些轻度的违法或不道德的问题,属于批评教育范畴,一般不应公开当事人的肖像、姓名等。他们所做的事情与得到的“惩处”不相称,也会造成后遗症。例如轻度的交通违章一旦被曝光,除了向警察缴纳罚款外,当事人所在单位又要被罚款,还要对当事人再罚款和处分等等,给他们的伤害过大。长此以往,只会造成人人自危、过度紧张的社会环境。
1998年,某青年报“图文并茂”地推出记者暗访京城多家影院出现的“陪看女”现象的报道。记者对这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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