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者轻则遮镜头,抢相机,重则对记者殴打谩骂,非法拘禁。于是,反腐记者们实施了偷拍。在北京一些培训中心,他们偷拍了大量鲜为人知的情况。原来这些培训中心除了珍禽野味、生猛海鲜以外,桑拿、保龄、歌厅、异性按摩……应有尽有。更不可思议的是,这里面香烟、首饰、高档服装、高级礼品一应俱全。一结账,这些统统以会务费列支,让你什么破绽也看不出来。来开会的单位中,不少人一小时会也没开,纯粹是来高消费的;还有的尽管例行了公事,但太不成比例,开了两小时会,却玩了三天。
片子播出后反响极大,市民纷纷打电话表示支持。记者们也沉浸在极大兴奋中,但很快这种兴奋就被采访者的骚扰所中断。一家医药公司的人在节目中露了脸,他们看了节目后立即打电话称:“我们在培训中心高消费是外商花钱,开订货会用的,这是我们正常的业务活动。我们出钱先请客户,然后外商再把钱拨过来。你们一曝光,外商不拨钱了,损失由你们电视台负责!”还有一些人扬言要把记者告到法院,说他们侵犯了隐私权,没有经过同意就用偷拍机。
偷拍偷录行政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来源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程中,采取偷拍、偷录等手段取得的行政执法活动的视听资料,不构成违法。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公开进行的,行政相对人或与案件无关的公民未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同意,采取拍摄、录制等方式获取的证据,没有侵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未妨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再者,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弱势一方,取证较为困难,要取得行政违法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如果将这种证据定为违法,显然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如果经审查这类视听资料是真实的,采信这种证据有利于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审判效力,减少诉讼成本。
第五部分第24节 司法活动中的暗访记者(1)
“即使再过数十年,特权在中国仍然会普遍存在。其存在的关键在于,中国普通民众的思想深处都隐藏着特权的向往。”一位知名社会学家如斯断言。
2000年,中央电视台记者曾经因为一名警察的冤案做过一次涉及法律部门的采访。2000年7月19日晚8点,记者一行根据群众举报,从河北某地一路跟踪制售假分子进入当地管片派出所所长王鹏和李明负责的警区。当时,由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