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活动的权利时,规范传媒的介入行为是必要的。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传媒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作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对于案件审判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的理解时,不要轻率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可先在内部提出或登内参反映,待达成共识后于适当时间予以发表。另外,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传媒本身也要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同时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督水平。
第五部分第25节 “隔岸观火”引发争议(1)
案例一:偷拍高考集体舞弊
高考对于一个十七八岁的外国孩子而言,也许仅仅是一个需要好好准备准备的升学考试。而在中国,由于城乡差异的长期存在、社会对学历、文凭的高度认同,这种大学入学考试被赋予了太多的内涵和意义:答好卷子、选好志愿,被录取进一所理想学校,也许就是祖祖辈辈的翻身。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考生能够高分上榜,通过不正当手段在考试过程中做手脚,一再徇私舞弊。只要有一个人通过不正当行为侥幸获得高分,都是对整届高考考生的极端侮辱。对于政府来说,这个问题亟待加强整顿;而对于媒体而言,这个问题亟待抓住线索,前往采访。在高考考场营私舞弊,一旦东窗事发,可是要坐牢的,这种事儿单靠记者扛着机器进入考场采访,绝对取不到真实素材,隐性采访此时便发挥了其优势所在。
2000年夏,《羊城晚报》记者赵世龙获悉湖南省嘉禾县近年高考考风不正,想现场抓拍一些舞弊镜头,又觉得单靠照相机力不从心,而此条新闻线索事关重大,于是与湖南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