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慌懦谒痉ɑ胤竦姆段е狻4颖臼榈?8个案例中看,警察仍然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私事,警察不应该管。如“我要讨回做人的尊严”案中,王菊芬到派出所求救,警察说:“好像你丈夫打你是应该的。”“两口子打架没法管。”甚至她到派出所避难还被赶出来。这种观点在警察中很普遍,其他案例中都有类似的描述。我们知道,有些国家规定,警察对家庭暴力报案的出警要优先于普通的社会案件,因为家庭暴力对人身安全的威胁更大,它发生在家庭里,隐秘性强,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他人的援助,而且,家庭暴力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施暴人对同一受害人反复施暴,受害人有特殊的恐惧心理,更需要警察的及时救助。在反对家庭暴力的世界潮流中,家庭暴力是公害,对妇女的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的理念,已经在国际社会得到广泛的认同。
我们在分析本书的案例时观察到,在中国,不仅警察对家庭暴力比较漠视,有些妇女受暴后也没想到向警察报警,本书将近一半的案例中,妇女从未报警,有些施暴者根本不相信打了自己的老婆警察还会管。
妇女在长期的受暴过程中得不到应有的救助和庇护,而当她们忍无可忍,“以暴抗暴”时,却触犯了法律。本书案例中,法院和检察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基本上没有考虑她们是由于长期受暴才导致的犯罪。如“只把我当做了生育机器”一案中,薛金花想向检察官说说“这十几年是咋过的”,检察官呵斥道:“听你拉家常呢?就说你杀人这一段!”受暴妇女在这个时候极度的孤独、无助,她们在长期受暴之后还要经历监牢的囚禁。如此的现实使我们思考,如何将社会性别视角运用于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之中,给受暴妇女以公平合理的支持,将是留给司法界的一个课题。事实上,随着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意识的增强,我国的司法机构已经率先有了实际行动,如湖南长沙、辽宁锦州、山东青岛等地的公安机关,已经制定了干预家庭暴力的实施办法和行为规则。此外,“下半生我就是残疾人了”一案中警察接到向敏华的报案后,迅速对施暴者实施拘捕;“现在我很幸福”一案中,周笑音离婚时得到了赔偿。
社会支持系统中,妇联、社区、施暴人和受暴者所在的单位,都是重要的支持和干预体系,“我要讨回做人的尊严”中的王菊芬、“离了反而好了”中的胡凤玲、“解脱之后我很幸福”中的周笑音,她们之所以最终能够摆脱暴力,并有一个比较安定的生活条件,当地政府、妇联功不可没,这些案例鼓励我们,家庭暴力是可以干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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