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暴力投诉和咨询服务机构,以及警察对家庭暴力介入和制止的不力,等等,是发生“以暴制暴”悲剧的社会防范体制缺失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人们(尤其是亲友)固有的对待配偶暴力的观念,以及在这种男权观念支配下对配偶暴力超常的容忍,和对受暴者处境的冷漠与不助,是围城内的暴力得以持续并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说到这里,不能不提及两个最能帮助杨秀秀免遭暴力的人:一个是杨秀秀的婆婆,她对儿子打媳妇,不仅感到高兴,还认为这是儿子有出息、有能耐的表现。另一个人是她的父亲,这位教师,虽然提议女儿到公安局去“备案”,但也只是说说而已,并没有付诸行动。并且,他还有一个观点,如果女儿在家里游手好闲或者在外头找了别的男人,她丈夫打他,就是应该的。就后者来说,杨秀秀本人对配偶暴力的性质,还存有模糊认识。她认为把挨丈夫打的事说出去“寒碜”,家里的事外人谁也管不了。她还把解决自己受暴的事当成了丈夫家和自己家之间的私事,简单地靠比较两家人数的多少来衡量事情最终的结果。法律知识的欠缺,也是杨秀秀错过解决问题良机、最终杀夫的一个原因。她错误地认为只要丈夫不同意离婚,就是到法院也离不了,从而轻易放弃了通过离婚结束暴力婚姻的机会;她也想过寻求公安机关帮助,但是,由于对社会和法律支持存有疑虑,以及害怕报案后解决不了问题,反遭丈夫打击报复,以致自己性命难保,她最终没有采取上述合法的借助公力的救助手段。
叙述人于淑芬
访谈人张捷明
访谈时间2001年3月15日访谈地点辽宁省女子监狱
录音整理张捷明
文稿编辑薛宁兰于淑芬,32岁,农民,文化水平小学三年级。在10年的婚姻生活中,从生女孩开始,就受到丈夫歧视,多次遭到无端殴打。1996年春节期间,当丈夫到娘家寻衅滋事时,她顺手用木棒子把他砸死;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998年9月减刑至无期徒刑,2000年再次减刑为有期徒刑17年6个月。
咱俩是自由恋爱的
1986年我17岁,他19岁的时候,咱俩结婚,开始了两人的生活。咱俩是一个村的,咱家是从黑龙江返回的,家庭挺困难,跟他处对象的时候,他人品挺好的,也能干,所以就跟他结合在一起了。结婚时,婆婆家啥也没有,婆婆给了10块钱,让买锅碗瓢盆。当时我是这样想的,家庭条件虽然说困难一些,只要人能干,什么困难都能解决。结婚没多久,咱们就从婆家搬走了。婆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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