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受暴 口述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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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观念淡薄问题做一分析。李朝霞大儿子频繁殴打谩骂自己母亲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母亲没有从一而终,改嫁到了天津,并且让他们改随继父姓。在他眼里,母亲如果一直不嫁,就是好人,否则,就是丢人现眼。再进一步推论,对这样不守“妇道”的母亲,长子有权力打她骂她,因为,按照传统,妇女是要“夫死从子”的。但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封建制度和礼教对妇女“三从四德”的要求,已经被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所取代。无论是1950年《婚姻法》,还是现行1980年《婚姻法》,均以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合法利益的婚姻制度为原则。它们分别规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1950年《婚姻法》第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980年《婚姻法》第3条)。这表明,妇女丧夫后,有权利再婚,有权寻求自己未来的婚姻幸福,任何人包括儿子,均不得干涉。本案中,尽管李朝霞起初到天津的目的不是为了再婚,这次婚姻还带有被他人欺骗的特点,但是,婚后她与老伴过得还不错,并没有受到来自现任丈夫的暴力,可是,她却在这次婚姻中遭到了亲生儿子的暴力。个中主要原因,就是她大儿子头脑中传统的封建观念在作祟,加上对现行法律的无知。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30条)修正案还对禁止家庭暴力做了专门规定。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再婚,如果对再婚后的父或母实施暴力、虐待,就是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叙述人王菊芬

访谈人薛宁兰宋美娅

访谈地点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资料室北京某招待所101房间

访谈时间2001年2月15日、17日

2001年8月18日录音整理薛宁兰

文稿编辑薛宁兰

王菊芬,42岁,文盲,农民。1979年结婚;1999年离婚。在她20年的婚姻生活中充满了暴力。她的头上、脸上、手上以及身体的其他部位,落下了大大小小的被丈夫用拳头、炉钩子、棍子、菜刀、热油,打出、砍出、淋出的疤痕。1998年当她被丈夫棒打致重伤,父亲因此病故后,她开始觉醒,走上了维护自身权益之路。在省、市、县三级妇联组织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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