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委员会将决定书送达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的,退回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重新审议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仍不批准的,惩戒委员会如认为确需惩戒,可报上级惩戒委员会审议,审议决定亦需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二十四条 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对惩戒委员会所作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第二十五条 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 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在惩戒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将决定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副本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很清晰地标示出所能所能做出决断的方向!~。。。
自己因为“典型”的缘故,才会这么快就被送达了《律师惩戒决定书》,也因为“典型”的缘故,即使自己向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了复议,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本不用等两个月内,就会作出复议决定,因为该级律师惩戒委员会还要报与它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只要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结果是一样的,谁让自己犯到了“典型”的手里?而且由于对自己作出的惩戒决定,并非是取消律师资格,所以自己不能因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而不具备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TNND,被卡在条文的缝隙里了吗?应该以此写篇《论律师惩戒之疏漏》的论文以示抗争吗?还是以更激烈地方式去为自己辩白?亦或是沉默地蛰伏?(至于像主任所说的的‘从态度作出表示’压根就不在冷漠布防的考虑之列!)
环顾着四周,这些伴着自己快两年的事物,说不清是黯然还是愤怒!点燃了一支烟开始了沉思,仿佛云里雾里的能帮助他看清楚未来似的。说不清过了多久,冷漠布防猛得抬起了头,眼睛射出了两道精光,这是与主任的那下重击具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行径作出了决断:既然不能留,那便走的光棍一些!
接下来的一个多星期里,冷漠布防接了那份律师惩戒决定书,没有提起复议。并且把手头接了的那几个案件,交还给律师事务所,办清了离所的所有手续,已经是一个多月后了。
站在律师事务所临着大街上,冷漠布防仿佛御下了肩头所有的重担,又仿似在心里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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