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的过程中,首先确认的第一原则,其实对于他来说,究竟法院最终能判决几家真的侵权,而这个判决的过程又究竟会有多长久,根本就不重要,一个成功的制作人,永远不能把自己的成功全部放诸于对手的失策之上。打击敌人只不过是为了肃清前进路上的障碍而已,但就算一路上在没有任何一个障碍,能不能赢得最后的胜利,看的还是你自己的实力。何况,在这个国家里,还有高高在上,几乎不可能真正被搬到的几家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的全国性电视台,它们从来就不可能出现在被自己算计的名单之列。
所以,他在利用版权风暴把自己的楚河以及最新的及档节目成功的退到了万众瞩目的最高处之后,对于剩下的这些被打击对象,就完全的采用了纯功利的做法。
比如,那些收视率经常徘徊于中游的内陆省份电视台,因为资金限制和所掌握资源不具备特异性,何访直接把他们列入到了起诉名单中,根本就不搭理他们几次三番派来的“沟通”代表,甚至连他们提出的条件,包括威胁都没有理会(对于一个影视公司而言,他的节目是否可以顺利和观众见面,取决于他选择的平台,像省一级的卫视节目,轻易没有人会从当地的有线网中被拿掉,那样做所冒的政治风险,并不是每个决定者都乐意去做的)。
而对于那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影视制作单位和播出平台,何访提出来的条件非常的简单,就一个字:钱!不过具体到个体而言,又有所不同。
对于电视台,何访开出的条件相当宽松,有些敏感地区(有相对独立的固定收视群体和比较统一的文化习惯)和重点待开发地区的电视台,他甚至只是提出了一个象征性的数字,所以双方很快达成了协议。对于这些电视台,何访更多的考虑是以后可能的合作,而且协议中,也大都以书面的形式,确立了楚河的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
而对于影视制作单位,何访开出的条件,就正好是在那些侵权者在耗心费力打官司与受制于主管机关行政命令被迫停播整改的双重压力之下,在自己已经取得的收益和可能会花掉的成本之间,刚好能接受的一个数目。眼下这个当口,不但能够防止因为节目终止而导致的广告退款,大笔亏损,而且还能让节目维持一定的盈利,这样的两种形式,让很多人选无可选,纷纷同意了何访提出的条件,而仅是这一项,积少成多,就为了楚河赢得了超过两千万的“额外收入”。
这其中既有那些被公开点名的,也有那些新闻发布会后单独接到楚河律师信的机构,后者几乎全都是专业的影视制作单位,而且大多总部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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