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就显示出了传统政治的特色:既要优礼笼络年高德劭的大臣元老,又要保证政务的高效处理、维持皇帝对权势的予取予夺。有时文臣、武将在官品上平起平坐,但实际位望高下悬殊,在历史后期尤其如此。担负实际事务的胥吏们不仅是行政地位较低而已,还在身份上被视为士大夫的“另类”,在等级制上以“流外”形式与士大夫划开鸿沟。这些也都是传统政治特质的折光。官僚们依照等级被授予了种种权益,其中一部分相当薪俸,此外衣饰、房舍、舆马、仪卫、礼节、丧葬等方面的礼遇差别,法律、经济和文化的种种优待,还进而表现为特权。
套用“干部决定一切”这句老话,不妨说在传统中国是“官僚决定一切”。这是一个“管理者的政权”'4'。我们当然并不会贸然接受“治水社会”、“亚细亚的停滞”等说法,不过两千年中专制集权体制和儒生官僚体制的存在及其连续性,确实构成了一个巨大的权重,它使经济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形态“变化率”,相对大为减小了。曾有人断言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只达到县一级”,这未必是全部的真实'5'。在讨论中国法律的阶级性质时,瞿同祖先生指出:“八议者,其他官吏及上述二种人的亲属,因其法律上特殊的地位,我们不妨称之为法律上的特权阶级。”'6'政府里的官位高低同时也是社会上的贵贱尊卑,官僚明确无误地构成了传统中国的支配阶级;进而今人的官僚等级制的研究,也就显示了更大一些的意义。
仍来看瞿先生发人深思的论断:“贵族官吏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及种种特权已如上述,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视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若从去职的官吏仍能享受这种特权的一点事实来看,我们更可以看出官职是一种身份,是一种权利,罢官所丧失的只是某种官位的行使职权,身份权利则属于个人而永不丧失,除非有重大的过失而革职。我们或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所丧失的是职而不是官,所以致仕官的生活方式同于现任官,法律上的种种特权亦同于现任官。”'7'这段叙述,提示了一种“官”、“职”有别的观察方法,“个人的一种身份”、“行政上的一种职位”被区别开来了。这很有启发意义。
于是,我们离本书“官阶”论题所采取的视角,就一步一步地接近了。由上述“官”、“职”两分或“身份”与“职位”两分的思路,我们将进而揭著“品位分等”与“职位分等”概念,它们是从现代行政理论的“品位分类”(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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