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13日签订的,协议里规定(节选):
一、 甲方(叶某)确认该男孩(指赵小姐所生孩子)为乙方(赵小姐)与其所生。双方同意儿子由甲方独立抚养,并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乙方。
二、乙方若以后要探视儿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视一次;三年后到孩子18岁前,每年只能探视一次;18岁以后,乙方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视儿子,每次也只能在远处望,不得近身接触,不得与儿子说话,不得让乙方的亲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乙方若违反协议规定,也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记者发现,此协议书除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外,还经过了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见证。
那么,这个连初中学生都会认为很荒唐的协议书是怎么签订的?
赵小姐为什么要把亲生儿子“卖”给其情人?
而孩子的亲生父亲为什么不让赵小姐自由探视儿子?
赵小姐收了10万元后为什么又要起诉儿子的亲生父亲?
曾经暧昧:少女与有妇之夫产生感情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赵小姐中专毕业后,便到东莞谋生。一段时间后,她到了同学的丈夫李某(化名)在大朗镇开的一家超市任管理人员。由于李某还是一家手袋厂的老板,夫妻俩常年不在超市管理,超市的事都让赵小姐一人负责。久之,大家都认为赵小姐就是“老板娘”。
事有凑巧,另一家手袋厂的老板叶某,因生意关系,想跟李某打交道,经人介绍,便认识了这位“老板娘”。因叶某只是说想找李某做生意,也没问李某究竟是不是她的老公,赵小姐也没有刻意去做没必要的解释。这样,两人在超市谈话竟然谈得很投机。
此后,一来二往,虽然叶某后来已经知道了赵小姐不是老板娘,但还是喜欢跟她来往。
不久后,叶某和赵小姐成了很暧昧的朋友,也发生过肌肤接触。而叶某早已有妻室,这对他来说,毫无疑问属于婚外恋。
2001年11月,由于超市生意惨淡,很难再支撑下去,赵小姐只好辞职。辞职后,赵小姐跟叶某打了四次电话,要求帮助。但据赵小姐说,叶某每次接到电话后都推脱说很忙,改天再打给他。
赵小姐觉得他是在回避感情,便决定割断这本来就不该有的第四种感情,回了潮州老家。由于想到与叶某肯定没有结果,她便决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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