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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他是数的单位,是绝对的统一体,只同他自己和他的同胞才有关系。公民只不过是一个分数的单位,是依赖于分母的,它的价值在于他同总体,即同社会的关系。好的社会制度是这样的制度:它知道如何才能够最好地使人改变他的天性,如何才能够剥夺他的绝对的存在,而给他以相对的存在,并且把“我”转移到共同体中去,以便使各个人不再把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人,而只看作共同体的一部分。罗马的一个公民,既不是凯尤斯,也同样,共和国之间的战争也是比君主国之间的战争更加残酷的。但是,尽管君王之间的战争比较缓和,然而可怕的却是他们的和平:与其做他们的臣民,倒不如做他们的敌人。不是鲁修斯,他就是一个罗马人,他爱他那所独有的国家。由于变成了他的主人的财产,雷居鲁斯〔1〕便自称为迦太基人。作为外国人,他拒绝接受罗马元老院的席位;这要一个迦太基人给他下命令,他才能接受。他对别人想挽救他的生命,感到愤慨。他胜利了,于是就昂然回去,受酷刑而死。这在我看来,对我们现在所了解的人来说,是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的。
斯巴达人佩达勒特,提出他自己要参加三百人会议,他遭到拒绝;然而,鉴于斯巴达有三百个胜过他的人,他也就高高兴兴地回去了。我认为,这种表现是真诚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它是真诚的:这样的人就是公民。
有一个斯巴达妇女的五个儿子都在军队里,她等待着战事的消息。一个奴隶来了,她战栗地问他:“你的五个儿子都战死了。”“贱奴,谁问你这个?”“我们已经胜利了!”于是,这位母亲便跑到庙中去感谢神灵。这样的人就是公民。
凡是想在社会秩序中把自然的感情保持在第一位的人,是不知道他有什么需要的。如果经常是处在自相矛盾的境地,经常在他的倾向和应尽的本分之间徘徊犹豫,则他既不能成为一个人,也不能成为一个公民,他对自己和别人都将一无好处。我们今天的人,今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