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来说就是主权者,而每一个个人就是属民,这是政治机器在构造和运用方面非具备不可的条件,只有这个条件才能够使其他的契约合理、合法而且不至于给人民带来危险;如果没有它,其他的契约就是荒唐的和专制的,并且还容易产生巨大的流弊。
由于个人只服从主权者,由于主权者就是全体意志而不是其他的东西,所以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每一个人为什么在服从主权者的时候就是服从他自己,为什么在社会契约之下生活比在自然状态中生活更为自由。
我们从个人方面把自然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加以比较以后,我们还要从财产方面把产权和主权,把个人土地权和最高领土权加以比较。如果说主权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话,则财产权就是最应当受到主权者尊重的权利;只要把它看作是个人特有的一种权利,它对主权来说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要是把它看作是所有的公民共有的权利的话,那它就要服从全体意志的支配了,这个意志就可以废除它了。所以说主权者是没有任何侵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财产的权利的;但是,它可以制定法律去夺取所有的人的财产,例如在莱喀古士时代的斯巴达就是这样做的;反之,梭伦废除债务的做法就是不合法的。
既然只有全体意志才能约束一切属民,那我们就要研究这种意志是怎样表达出来的,我们要凭什么标记才能把它认得出来,什么叫法律,法律的真正的特性是什么。这个问题还从来没有人研究过,法律的定义还有待于我们来下哩。
当一个国家的人民专门针对一个或几个成员考虑问题的时候,这个国家的人民就分裂了。在全体和部分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关系,从而把它们分成两个分离的存在:部分是一个存在,而全体在少去这一部分之后就是另一个存在。但是,全体在少去这一部分之后就不是全体了;只要存在着这种关系,那就不能称为全体,而只能称为两个大小不等的部分。
反之,当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制定法律的时候,那就是考虑到人民自己的情况来订了;如果说产生了一种关系的话,那就是从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体对从另一个观点来看的整体,而整体是没有分裂的。法律的对象是全体,而制定法律的意志也是全体。我们在这里需要研究的是,其他的法令是不是可以冠上“法律”这个名称。
如果说主权者只能够通过法律来表述它的意志,如果说法律只能有一个对国家所有的成员都有同样的关系的目的,那么,主权者就没有针对一个特殊的目的制定法律的权力;然而,为了保存国家,也必须处理一些特殊的事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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