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会制定本工作守则,望全体委员共同遵守。
一、坚决以法律为准绳,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开会准时到会。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正式通知。因故不能到会或需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应事先向值班副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会上必须做到发言切中主题,简明扼要,注意倾听并不得随意打断他人的发言,不讲与主题无关的话,不讲不利团结和损害他人自尊心的话,更不允许恶语相对,保持良好会风。缺席者应该主动向主任或值班副主任或秘书长了解会议主要内容。无故连续缺席全委会三次以上者,被视为自动辞职,经全委会通过将免其委员会委员职务。
业主 第五章(5)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有关工作事项原则上必须通过集体民主讨论研究,最后表决通过。一般性工作决议应有半数以上与会者通过,特别重要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讨论时,提倡畅所欲言并允许保留意见,但一旦形成决议,则要求每个委员遵守和执行决议内容。任何人不允许对外透露会上的争议和个人所持不同意见。四、鉴于维权斗争的复杂性,委员会开会内容和维权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向外透露。特别经说明必须保密的决定更应该严格遵守。否则将追究泄密者的责任。五、委员代表委员会对外发表言论或参与各种活动需经委员会授权,否则只视为个人言论和行为。若因个人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概由个人负责。对委员会的声誉或工作造成损害的要追究其责任。六、委员如发现或听到业主反映有关物业管理方面问题,除非亟需解决的,原则上应该汇总至主任或秘书长处,统一由主任或值班副主任口头或书面知会物业处解决。七、所有委员及其家属均不得参与小区建设和维护工程的承包和施工。八、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家属不得承接或介绍亲友承办本小区公共场所、配套设施设备建筑、改建、装修、保养维修、采购以及其他营利性业务。九、如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参与小区物业整改工作,必须出于公心,增加透明度,广泛听取意见,先邻居后自己,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十、除因工作需要并经委员会特别授权,任何委员都不得私自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谈判,也不允许接受他们的宴请、送礼或钱财。十一、委员会的每笔收支均需经主任、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由会计出纳详细做账,一个季度一公布。十二、违背上述守则并造成不良后果者,委员会将视情节予以批评、暂停其参与会议和工作,直至提请业主代表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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