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相关物业资料。三、请求判令被告限期退出长乐花园小区。四、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下面请允许本人代表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
《诉讼状》是经赵明作了最后的修改才定稿的,他虽然对其内容犹在心目,但还是非常细心地聆听着。他很满意李慧的陈述,她的声音从小到大,她的信心也随着音调愈发增强。他注意到两位满头银发的陪审员不时点着头,而被告的代理律师还是那样油头滑脑,一脸的满不在乎。
业主 第二十六章(2)
赵明在起诉之前,早就揣度赖家兴和程祖佑的应诉并不是为了取得胜诉,因为他们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必败无疑。然而,他们一定要动用案外因素和在法庭上运用技巧诡辩蛮缠,目的在于迫使法官拖延判决,赢得时间售光小区里架空层停车位。
赵明心里明白,业主委员会即使不起诉,法律和法规已经决定了业主胜利的结局,八百七十多位业主签名要求解聘清远物业管理公司,就是最有力的证据。他之所以起诉,当然要在法律和道义上取得绝对的胜利;其次潜在的深层意义在于迷惑对手,让其认为业主委员会已黔驴技穷、别无良策,只能抱住法律这根救命稻草了。殊不知,赵明施的是“瞒天过海”和“声东击西”之计。业主委员会要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以法律赋予的主体资格,全面夺回物业管理权,并且最大限度地保住公共财产。
法庭进入答辩程序。
陶律师顾盼自雄地双手托起一大摞纸,大声说:“请法官看看,我双手举的是一周前,清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长乐花园搜集的六百余张业主签名请求留下继续服务的有力证据。仅据不完全统计,业主对清远物业公司的支持已经高过三分之二。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要解聘物业公司,业主大会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法定人数,因此,仅仅三分之一的业主是无权解聘清远物业公司的。他们业主委员会不但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而且还违法解聘清远物业公司。”
他得意忘形地说:“我可以断言,原告——长乐花园业主委员会,不会赢得这场官司!被告将保留向原告要求赔偿的权利。”他在接下来的答辩词中并没有什么其他新的内容,只是不断重复什么“业主委员会没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三分之二法定人数”。
其实赵明和李慧对此早就有所防范,她不但对《物业管理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权利责任条款内容进行较深入的解释,同时还列举了几个省内外的判例,十分有力地驳斥了陶律师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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