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的原初意义本是“实施法律的正当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重大判例和对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的灵活解释将这项程序性规则变成为一项实质性规则,即对立法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最高法院显然逾越了其正当的司法职能,并僭越了一些相对于立法权的权力”[2](第239页)。这种僭越使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获得了极强的生命力并带来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这种统治包含的内容在于:第一、正当程序原则由只约束联邦议会发展到也约束州议会;第二、由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正当程序保护发展到公司的财产权也受保护;第三、在完成了由主要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向主要保护公司的财产权之后,正当程序又进一步向保护自由权渗透;第四、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解释行使司法审查权,使美国最高法院成为实际上的“第三议院”。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经过这番改造,其意义已不仅仅在于剥夺公民或法人的人身权、自由权或财产权要经过“正当程序”,而在于人身权、自由权或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其内涵也可作出相当弹性的解释。也正因为此,该条款成为了美国自由资本正义时期经济的基本宪章。而这一部运用“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历史,也就是“一部现代大工业兴起、努力对商业进行控制和对这种管理法规实行司法审查的历史。从那时起,全部的政府活动——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都必须通过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关卡”[3](第121页)。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社会作用获得了爆炸性的增强。
(2)国家干预主义时期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为应付战争、摆脱危机,在两次世界大战的过程当中,美国公法进行了史无前例的调整,行政权得到了加强,总统居于国家权力的顶峰而被称为“任期四年的国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权的膨胀,行政机构既有行政权,又有立法权,也享有裁判权。为了实现对行政权的支持与制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的态度发生了变化并导致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法律作用的变化。第一、在经济领域对社会经济进行积极的干预的“实质性经济正当程序”衰落。第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由以前的干预社会经济转向了强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第三、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在行政法领域、司法领域获得了发展,表现出了新的生命力。
美国行政法是随着行政权的迅速扩张而在1933年以后获得发展的。随着加强行政权的因素的逐渐消除,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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