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开始向法院申请,要求离婚,经法院调查周清,周清表示夫妻双方感情尚可,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因此做出判决,驳回陆婷婷的离婚请求。今年陆婷婷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离婚,经法院调查,周清坚决不同意离婚,对立情绪大。双方共同财产有:上海锦天房地产公司及其附属装饰公司财产,陆婷婷表示全部放弃,归周清所有。陆婷婷只求离婚。
原审认为:陆婷婷、周清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前几年能够和睦相处,感情尚可,且生有子女,近年来,虽在家庭琐事上未能妥善处理好而发生矛盾,致使陆婷婷曾向法院申请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陆婷婷的离婚请求,但目前周清和好态度诚恳,对陆婷婷要求离婚对立情绪大,坚决不同意离婚,为了缓和周清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同时也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暂不宜判决双方离婚。据此,该院调解:驳回陆婷婷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清负担。
陆婷婷不服法院调解,向本院上诉称:
原、被告读高中期间,曾经系同班同学,因此结识,就在原告在与他人结婚期间被告采用非法手腕胁迫原告离开结婚场所,诱惑原告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一男。
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平淡,尤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在外包养二奶,在家淡漠原告。如同陌路。
其间被告在其公司质疑原告,被被告当众殴打,当众侮辱原告人格,以此到达威胁的目的。使原告人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不道德的生活作风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用胁迫而维持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心灵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46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1、陆婷婷、周清经虽然是同班同学,但认识很久相处很短,双方依然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周清暴露出好胜、崇拜金钱、唯利是图、对陆婷婷极其淡漠令原告忍无可忍的地步,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锦天房地产公司发达之际周清未尽到丈夫之责,反而在外包养二奶寻欢作乐,致使双方矛盾加深,关系恶化,周清因此长年不归家常住办公室近似分居生活至今,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