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小灵通手机1部,并对受害人实施了强奸。郭宝娃将抢得的手机变卖后,连同抢得的现金全部挥霍。
第11起 2003年9月下旬(具体日期受害人已记不清楚)
上午11点多,郭宝娃在“312线”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分部大门前,将受害人孙凤(化名)驾驶的出租车拦住,谎称其在平凉城里搞工程,回家拉此面为由,将受害人孙凤骗至崆峒区白庙乡罗湾村山庄社何家庄坡头,采取卡脖子、语言威胁等手段,抢去受害人现金60余元,并将受害人从车上拉下,拖上一土坎上的耕地里将其强奸。郭宝娃将抢得的现金全部挥霍。
第12起 2003年古历11月20日号前后(具体日期受害人已记不清)
某一天下午4时左右,郭宝娃在崆峒区丹阳宾馆门前十字路口,将受害人周虹(化名)驾驶的夏利出租车拦住,谎称其是做粮油生意的,到白庙塬拉些食用油为由,将受害人骗至崆峒区白庙乡罗湾村段塬路上,突然将受害人的头发抓住,威胁受害人,当遭到受害人的反抗时,又从受害人的车上的工具箱里,取出一把大号改锥,威胁受害人交出财物,抢去受害人现金30元,诺基亚3210型手机1部。欲对受害人实施强奸,恰遇路人经过,受害人才得以逃脱。郭宝娃将抢得的手机变卖后,连同抢得的现金一并挥霍。
第13起 2004年1月3日11时50分许
郭宝娃在平凉市汽车站东站附近,将受害人沈清(化名)驾驶的出租车拦住,以到白庙塬拉食用油为由,将受害人骗至崆峒区白庙乡罗湾村五社段塬畔,突然将受害人的头发抓住,并对受害人头部进行殴打、持刀威胁,抢去受害人现金100余元,TCL8988手机1部,并将受害人拉下车,拉到一地埂边,将受害人强奸。郭宝娃将抢得的手机变卖后,连同抢得的现金一并挥霍。
2004年9月2日下午4时许,正在西交会执勤的南河道刑警中队中队刘疑突然接到其中一名受害人打来电话,称在城区胜利桥头发现一名男子有点像作案人。接到电话后,刘疑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抓捕,在胜利桥头一饭馆内将被指认人郭孝军一举抓获,在突审中,该郭态度极为蛮横,拒不交待。局领导当即指示:搜集证据迫其认罪!据此,专案民警在组织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同时,于9月3日带领侦查员赶赴郭孝军家中依法搜查,当场从该郭家中搜出大量物证。
经过两天两夜的审讯,在铁的证据面前,郭孝军最终不得不认罪伏法。据犯罪嫌疑人郭宝娃交待,自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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