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建中元年施行两税法时,朝廷规定“每州各取大历(767—779年)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而且“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
这样两税法实行后,各道、各州每年上缴朝廷的赋税,不仅是大历14年中上缴最多的一年的税额,而且将过去临时摊派,向各道、州“宣索”,以及各道、州和百姓的负担加重,对定额重的地区尤为不利。各道、州的定额有轻有重决定于旧额的有轻有重。
问题在于实行两税法时简单地以旧额为征收的定额,没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平衡。陆贽指出“谋始之际,不立科条”,使臣至各地又“专行其意”,“逮至复节于朝,竟无类会裁处”,“其于踳驳,胡可胜言!”
这就是说,黜陟使在出发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只有黜陟使主观决定,回朝复命时,又没有加以平衡,结果乘桀错杂就不待言了。以轻重不一的旧额为定额,势必造成“旧重之处”民户流向“旧轻之乡”,这是两税法后民户迁徙的根本原因。以旧额为定额,对“旧重之处”的长吏是个极大的压力,迫使他们想出对策。
“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即罚俸),只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这以渭南县最为典型。李渤指出:“渭南县长源乡本有四百户,今才四十余户;阌乡县本有三千户,今才一千余户。其他州县,大略相似,其弊所自,起于摊逃,约十家内有一家逃亡,即摊赋税使九家共出。税额长定,有逃即摊。……逃摊之弊,户不仅不休。”将逃户的摊在未逃户头上,使原已重的赋税更为沈重,势必使更多的民户出逃,以致竟然逃走了三分之二以上。可见,“摊逃”是两税法后民户外徙的一个重要原因。摊逃的根源仍在于“以旧额征税”这一做法上。
此外,“自定两税以来,刺史以户口增减,为其殿最”,即以户口增减为考察各州刺史政绩的依据。这样,增减户口就成为各道观察使、各州刺史的切身利益问题,结果就出现了各道、各州之间争夺民户的竞争。例如:贞元年间有些“州县行小惠以倾诱邻境,新收者优假之”。在元和年间,各州刺史“招引浮客,用为增益”。这都说明两税法后地方长吏不仅招引浮寄客户,甚至倾诱邻境的土户,以增加本地的户口数量。这也是两税法后促使民户迁徙的一个原因。
两税法后大量民户离乡背井,流向“旧轻之乡”,进一步改变南北人口比例,还对唐后期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国家编户大为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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