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这不仅有社会现实客观因素的存在,还有地方长吏的主观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则有点匪夷所思。
两税法后,大量编民转为浮寄客户,并且不编入户籍,地方长吏隐瞒户口。饶有趣味的是,地方长吏这种行为竟被时人视为德政加以颂扬,且这种情况在两税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长吏隐瞒户口之事,并非个别地区,亦非一时的现象。
穆宗长庆年间(821-824年)韦处厚指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他解释说:“兵兴以来,垂二十载(按:系指贞元十五年朝廷讨吴元济一事,至长庆年间,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
由此可知,各州长吏将外来的浮寄客户隐瞒起来,目的是如遇灾害,土户无力负担赋税时,就可以从浮寄客户身上征收一些钱物,以分担土户过重的负担,度过难关。前揭越州贞元十年应进的绫榖中途散失,长吏准备“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就属此类。这也就是被当时人视其为德政的原因了。两税法后的民户迁徙还直接造成浮寄客户从事工业者日益增多。自两税法以后,有众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侨寄”。这些人在京畿、广陵、扬州等繁华都市,从事工商业活动,活跃了唐后期的社会经济。
如果说安史之乱,后浮寄客户从事工商业,还是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两税法后,他们就成帮结伙地集中在一些繁华都市。在盩厔县,他们竟然“多于县人十九”;而扬州的侨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碍了扬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两税法后浮寄客户较前大为增多。不言而喻,他们是两税法后大量外徙民户的一部分。
总的来说,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即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其中两税法是最具开创性的一次变革,明清赋税变革只是在其基础上对落后税制的完善和补充而已。
尽管两税法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现打破了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思想,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巨大转变,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
两税法中体现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财政原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也有重大的意义,成为以后各理财家进行财税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西方经济学也仅仅是到了1766年亚当·斯密才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史上的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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