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条件,其总的出发点仍是维护自身的利益。“永不加赋”、“摊丁入亩”政策都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因而这些措施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清朝赋役体系的面貌。
其次,除了正额征收的丁银赋税外,还有很多巧立名目的额外税收,如江苏、安徽省除丁银征收外还有杂办银,亦属于徭役范围,但并非丁银正项。李曜当时主要心思是考证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前后,属于丁银正额范畴的赋税情况,因而无法考订那许多杂税。但他一直认为那些提到的杂派赋税仅仅是冰山一角,更多的名目没有暴露出来。而仅从这些杂派税收堂而皇之与正额税收一起出现而言,就可以了解清代的赋税政策在控制税收、维护社会秩序的问题上收效不大。
比较实施“摊丁入亩”政策后各省丁银、人丁变化的情况,可将其分为四类,其中出现增丁情况的省份情况如下:
第二张表格表明,在第一张表格里涉及的十七个省中,共有十个省出现丁额增加的情况,从分布区域来看,这十个省遍布全国东西南北,既有富饶的江浙地区的省份,也有较为偏远的云南。可见,这种丁银增加的情况反映了摊丁之后总的赋税趋势。其中浙江、福建、湖北、云南四省情况最为突出,丁银数均超过了1.1万余两。
第二张表格还揭示了人丁两种不同的趋势:
其一,增丁、增丁银。九省中,六省有人丁加增的情况。清统治者自宣布“永不加赋”起将人丁数定为常额,不加增减。但事实表明,摊丁入亩之后,不仅丁银出现了增加,人丁也随之增加,剥削在摊丁之后实际上加重了。其中江苏布政司人丁增加16万之多,这固然与该地区经济发达有关系,但也清楚地表明清政府扩大了这一地区的征税范围。这些多余的人丁并不属于免赋的范畴,因而可以推测它是在摊丁入亩的过程中在各种名目下被巧妙地加进去的。可见“良法美政”也会被统治者找到制度的缺口,从而满足自己的统治需要。另外,广东地区的数据并不完整,其所谓新增丁口、额外升科人口及屯丁人数都没有在数据上表现出来,因而无法确知其人丁数字的增减情况。
其二,减丁、增丁银。出现丁银增加、人丁减少的情况的省份有两个——河南与福建。河南省属于传统的农业大省,人口土地众多,地主阶级势力较大,土地较为集中,绝大部分无地少地的贫农要么逃往外地谋生,要么沦为佃仆或雇工,以致人丁出现减少的情况,这种减少甚至达到100万以上,这也与河南省辖区在摊丁前后经历很多变动有关。河南与周边的省份互有归并的情况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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