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子代表什么,但是约翰也觉得“1111”这个宣传起来也颇有意思。原本几家投行为spea(谢尔曼影视娱乐集团a股)和sima(谢尔曼国际传媒集团a股)的每股发行价定价为20美元和18美元,但是当股票一发行,两支股票就跟吃了兴奋剂一般奋力往上冲。最终spea收于25美金,而sima也收于21美金。
似乎是为了给自己公司上市打气一般,作为谢尔曼影视娱乐集团上市后发行的第一部电影《暮光之城:破晓(上)》在一周后正式登陆北美各大院线,而上画首周周末就拿下1.5亿美元票房,这个成绩直接就刺激spea在周一开盘之后就一路高涨。而此时作为“暮光之城”系列的作者斯蒂芬妮梅尔在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谢尔曼影视娱乐集团,起诉理由就是谢尔曼影视娱乐集团侵犯了梅尔女士的著作权。因为在杰德与斯蒂芬妮的谈判不欢而散之后,作为妥协条件,斯蒂芬妮只要创作完《暮光之城5:白夜》之后就能和杰德名下的缪斯出版经纪公司解除合约。否则斯蒂芬妮将面临至少2亿美元违约金诉讼,这简直能让斯蒂芬妮彻底破产。但是斯蒂芬妮梅尔和缪斯解约之后才发现,自己居然没有“暮光之城”系列的使用权。因为按照缪斯出版经纪公司的解释,它们才是“暮光之城”所有故事情节的原创者和人设的拥有者,斯蒂芬妮梅尔只是在缪斯的协助下完成了作品的撰写而已。缪斯愿意保留斯蒂芬妮在前五部作品的署名权,但是如果斯蒂芬妮要使用“暮光之城”的相关设定或创作相关作品就必须得到缪斯的授权。显然,缪斯对这个“贰臣”是不可能通融的。而斯蒂芬妮却主张“暮光之城”作品的全部版权应该是自己独享的,缪斯及第三方谢尔曼影视娱乐集团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很快双方的律师就安排了一次会谈,原本杰德是不需要出席这个层级的会议,可杰德还是打算说服斯蒂芬妮梅尔不要再继续纠缠。
“梅尔女士,我没想到我们的友谊最后是这样的一个结果。”杰德颇为感慨地说道,说完他拿出了一份文件,递给了斯蒂芬妮梅尔,“这是我当年为《暮光之城》创作的大纲及部分细节内容,这些内容分别在美国编剧工会和美国国会图书馆注册过,相信你的律师也会为你去核实。你要注意的是,它的注册时间远远遭早于你所承认的《暮光之城》的创作时间。也就是说,即便当时我没有找到你,你的作品也侵犯了我的著作权。当时我找到你的时候,你还只有作品的雏形,是你利用我的大纲和细节设定完善了《暮光之城》。而在后续的创作中,我们也利用电子邮件讨论了情节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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