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之一部分。反之,在感性的条件之力学的系列中,能容许有其自身非系列之一部分而在系列以外,纯为直悟的之异质条件。理性以此种方法获得满足,在现象之先设立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同时现象之永为受条件制限者之性质,并不因之而有所妨,且在破坏悟性所制定之原理时,现象之系列亦不因而中断。
因力学的理念容许有“在现象系列以外现象所有之条件”,即容许有“其自身非现象”之条件,故吾人到达一与“数学的二律背驰中所可能之任何结论”完全不同之结论。在数学的二律背驰中,吾人不得不摈斥对立之辩证的主张二者皆为误谬。反之,在力学的系列中,完全受条件制限者(此与所视为现象之系列不可分离)与“虽为经验上不受条件制限者但又非感性的”之条件相连系。于是吾人乃能一方使悟性满足,他方使理性满足。凡以某种方法在纯然现象中寻求“不受条件制限之总体”所有之辩证的论证,皆扫地无余,而理性之命题在其与以如是更正确之说明时,正反两方皆能同为真实。顾此在仅与“数学上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有关之宇宙论的理念之事例中,则绝不能如是;盖在此等宇宙论的理念中,无一现象系列之条件能发见其自身非现象,顾既视为现象,则自为系列中所有项目之一也。
三 解决关于“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来其所有总体”之宇宙论的理念
当吾人论究所发生之事象时,吾人所可考虑者,仅有两种因果作用;或为依据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发生之因果作用。前者为感性世界中一种状态与“其所依据规律继之而起之前一状态”之连结。因现象之因果作用依据时间条件,且若先在状态常存在,则先在状态决不能产生“时间中为最初成立”之结果,故所发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为有所自来而成立者,且依据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复须有一原因。
反之,所谓自由就其宇宙论的意义而言,我指为“自发的创始一种状态”之力量而言。故此种因果作用其自身非如自然法则所要求,在时间中有其他原因规定之者。就此种意义言之,自由乃纯然先验的理念,第一、此等理念绝不含有假自经验之任何事物;第二、与“任何经验中所不能规定或授与”之对象相关。凡发生之一切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乃一普遍的法则,实为一切经验所以可能之条件。故凡原因之因果作用,其自身为所发生所成立者,则其自身亦必复有一原因;于是经验之全部领域,不问其推展如何之远,皆转变为一“纯然自然的事物之总和”。但因在此种情形中,绝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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