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感官对象之事例中,此种越出概念以外之事,由此等对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吾人所有知觉之某一知觉相联结而发生。但在论究纯粹思维之对象时,吾人绝无知此等对象存在之何种方法,盖此种对象应以完全先天的方法知之也。吾人所有关于一切存在之意识(不问其直接由于知觉,或间接由于使某某事物与知觉相联结之推论),皆专属于经验之统一;任何在此领域外之所谓存在,虽非吾人所能宣称为绝对不可能之一类,但亦为吾人所绝不能证实其正当之一种假定性质。
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在许多方面诚为一极有实益之理念;但正以其为一纯然理念,故仅由其自身绝不能扩大吾人关于实际所存在者之知识。乃至关于“由经验所知者及在经验中所知者以外任何存在之可能性”,此种理念亦不能有所启示吾人。可能性之分析的标准,以其由“仅仅肯定(实在性)决不发生矛盾”云云之原理所成,故不能否定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此等实在性非在其特殊性格中授与吾人;又因即令其在特殊性格中授与吾人,吾人仍不能加以判断;且因综合的知识所以可能之标准,除在经验中以外绝不能在他处求之——而理念之对象则为不能属于经验者,——故在一事物中所有一切实在的性质之联结,皆为综合的,其可能性则为吾人所不能先天的决定之者也。是以莱布尼兹远不能成就彼所自负之事业——即先天的理解“此种至高无上之理想的存在者”之可能性。
故企图欲以笛卡尔之本体论的论据证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仅丧失如是多之劳苦及努力耳;吾人之不能由纯然理念以增进吾人关于神学的识见之积聚,亦由商贾之不能在其资产簿上加上若干单位以增进其财富也。
第五节 关于神之存在宇宙论的证明之不可能
企图自纯为任意设定之理念抽绎“与此理念相应之对象之存在”,乃极不自然之过程,且纯为复兴昔日僧院派所有之技巧。在吾人之理性一方,若非先有“以某种必然的事物(吾人之追溯以此为终点者)为普泛所谓存在之基础”之需要;又若理性非迫而探求“能满足(如可能时)此种要求且使吾人能以完全先天的方法认知一种存在”之概念时(因此种必然性必须为不受条件制限且为先天的确实者),则此种企图绝不能发生。此种概念被假定为应在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理念中发见之;故此理念仅用为此必然的存在者之更为确定之知识,至其必然的存在,则吾人已在其他根据上确信之,或为人所说服者。顾此种理性之自然的进程,隐蔽不为人所见,于是以此种概念为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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