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此等问题中,无一人能超脱一切利害关系。盖由缺乏善良情绪,彼虽可断绝道德上之利害关心,但即在此种事例中,仍留有足以使被恐有神之存在及有来生。关于此点,仅须彼至少不能自以为有任何确实性断言无神及无来生,即足证明之矣。盖若以无神及无来生为确实,则应纯由理性证明之,因而被应必然的证明神及来生之不可能,此则确无一人能合理的从事之者也。故此点可用为消极的信仰,固不能发生道德及善良情绪,但仍发生与此二者相类似之事,即一种强有力之抑止,使恶劣情绪不致突发也。
但或有人谓纯粹理性在经验限界以外所有之展望中,所成就者仅有此乎?果不出此二信条(神及来生)以外乎?设果如是则无须商之哲学家,通常悟性即优为之矣。
我在此处不再欲多论哲学由其批判之惨淡努力所尽力于人类理性之劳绩,乃至最后承认此种劳绩乃纯然消极的;关于此点,在以下一节,当更详言之。我所欲即时答复者,即:公等实际所要求者,是否与一切人有关之知识,应超越通常悟性,而常由哲学家启示公等?是则公等之所以为误者,正为证实以上所有主张之正确无误耳。盖吾人因而发见最初所不能预见之事,即在平等无别与一切人有关之事项中,自然并无使天赋有偏颇之过误,且关于人类本性所有之主要目的,最高哲学之所能到达者,亦不能逾越“在自然所赋与极平庸悟性之指导下所可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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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我之所谓建筑术,乃指构成体系之技术而言。以系统的统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识跻于学问等级之事,即自知识之纯然集合构成
一体系,故建筑术乃吾人知识中关于构成学问之学说,因而必然成为方法论之一部分。
依据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纷歧知识不容纳为断片的,必须构成一体系。仅有如是,始能促进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谓体系,乃指杂多之知识在一理念下之统一而言。此种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体之方式”之概念——在“此种概念不仅先天的规定其所有杂多内容之范围,且亦决定其所有部分间相互应占位置”之限度内。故理性之学问的概念,包含与此种要求适合之“全体之目的及方式”。目的之统一(所有一切部分皆与此统一相关,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统一之理念中相互关联),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其他部分”决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遗漏,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关于其全体之完成,阻止有“与先天的所决定之限界不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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