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奉公是一种慈善的贡献,没有它别人并不受什么伤害,而有它不过是自己的负担,如此把国家成员认为是虚构而非实在的个人,希望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履行臣民的义务,对每个个体都有着莫大的诱惑。这种不公一旦流行只会为整个政体带来了毁灭。
为了社会公约不流于空洞的形式,它总是带有一些默契的条规来保障它的有效性:不遵从一般意志的个体,必须被强制服从全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强制他自由罢了,这正是每个公民奉献于国家的条件,这也保障他使他脱离个人的依赖。这一条件是政治机器得以运行的重要依据,使得公民义务成为合理,否则,此等义务必然是荒唐暴虐,易于滥用的。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八章
公民国家
从自由人国度过渡到公民国家,人本身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表现在行为中正义代替了直觉,道德因此而产生了。只有在这个时候,责任的声音代替了行为的冲动、权利代替了贪欲,人,此前仅仅考虑个人私利,他必须开始思考行为的因果,开始不得不按照崭新的原则行事。在这个国度中,虽然他失去了自然赋予的一些权利,他收到的回馈远超出了他的付出:他的潜能得以开发,他的思维得以扩展,他的感情变的高尚,他的灵魂也得到升华。只要这一新生的环境不受到破坏使他生活更加困苦,人必然会接受这一公民社会而永远走出他的自然国度,从此他成为智慧的人,而不再是愚昧的动物。
让我们把这一过程说得更加明白一点: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为了完整的描述而不是顾此失彼,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分自然人的自由和公民的自由,前者仅仅受限于个人的体力,后者受限于一般意志;我们还要分清占有和所有权的差别,前者只是暴力的结果或先占权,后者是公众的法律认可。
我们可以再加入一点,人从公民社会中还获得了道德的自由,从此人成为自己真正的主人;因为纯粹贪欲的冲动只会使人成为一种奴隶,而我们对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服从才是真正的自由。至此我已经说了太多,自由一词的哲学含义并非这里的论题。
《社会契约论》第一册第九章
财产所有
在公民社会形成的时候,每个社区成员都把自己和其所有交给了社会。这一过程并不因为财产转手而改变财产的性质;他们并不是变成主权者的财产。就像国家力量远远大于个体的力量,事实上公共财产也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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