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政府既已郑重阐明尊重中国之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并阐明非欲在中国实行经济上之独占,亦非欲要求中国限制第三国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则,以谋经济提携之实现,则对此主张应在原则上予以赞同,并应本此原则,以商订各种具体方案。
以上三点,兆铭经熟虑之后,以为国民政府应即以此为根据,与日本政府交换诚意,以期恢复和平。
日本政府11月3日之声明,已改变1月16日声明之态度,如国民政府根据以上三点,为和平之谈判,则交涉之途径已开。
中国抗战之目的,在求国家之生存独立,抗战年余,创巨痛深,倘犹能以合于正义之和平而结束战事,则国家之生存独立可保,即抗战之目的已达。
以上三点,为和平之原则,至其条例,不可不悉心商榷,求其适当。其尤要者,日本军队全部由中国撤去,必须普遍而迅速,所谓在防共协定期间内,在特定地点允许驻兵,至多以内蒙附近之地点为限,此为中国主权及行政之独立完整所关,必须如此,中国始能努力于战后之休养,努力于现代国家之建设。
中日两国壤地相接,善邻友好有其自然与必要,历年以来,所以背道而驰,不可不深求其故,而各自明了其责任。今后中国固应以善邻友好为教育方针,日本尤应令其国民放弃其侵华侮华之传统思想,而在教育上确立亲华之方针,以奠定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此为吾人对于东亚幸福应有之努力。同时吾人对于太平之安宁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亦必须与关系各国一致努力,以维持增进其友谊及共同利益也。
谨引提议,伏祈采纳!
汪兆铭,艳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臭名昭著的汪精卫公开投日的宣言书。一时之间,舆论哗然。汪精卫希望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政府放弃武装抗日,与日和谈。在发表《艳电》的同时,12月30日,汪精卫通过在香港的高宗武向日本军方提出4点要求:
第四章 汪精卫河内遇刺案(3)
一、日华在完成新东亚建设的基础以前,尽量避免与英、美列强引起纷繁的事端;
二、在军事发动以前的3至6个月期间,希望日方每月援助港币300万元,在对华文化事业费中支出;
三、在北海、长沙、南昌、潼关等地日本军作战的行动,以获得政治效果为目标;
四、彻底轰炸重庆等,要求日本发动军事行动来配合他的“和平”攻势。
汪的可耻行径,遭到全国人民的声讨。1939年1月2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周恩来在重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5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