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关系;④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2、内容:①强调社会公益原则;②“契约自由”与“国家干涉”相结合的法律原则;③废除宗法原则;④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⑤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行政法律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制。
2、特种刑事法庭:审理特种刑事案件;依据刑事特别法;采一审终审制。
3、兼理军法司法法院:军事审判的扩大和补充。
二、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法:①采用“当事人进行主义”原则;②程序繁琐,文字晦涩;③特定案件的法院调解制度;④一告不再理。
2、刑事诉讼法:①严格限制自诉权;②采用“自由心证”原则;
三、刑事审判制度:①特种刑事法庭;②秘密审判制度;③特务参与司法审判。
四、监狱法规和监狱制度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组织起来,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建立起工农联盟的人民民主政权。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四个阶段以及人民民主法制的主要内容,重点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及司法制度。法制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法制之处,在解放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间的渊源关系。
立法概况
一、立法的发展阶段
1、萌芽阶段: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和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1-1927),开辟工人阶级革命法律的先例,为后来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富贵的经验。
2、初创阶段: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6),初步形成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缺少经验,在法制建设中相应存在“左”的错误。
3、形成和巩固阶段: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继承和发扬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法制建设的优良传统,克服了“左”的错误,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标志着新民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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