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二)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三)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五)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④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①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②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二)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三)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一)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大量引进西方的诉讼制度,如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回避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是中国历史上最短命的一个政权。但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族资产阶级的利益,其政权及其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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