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下的行政单为有乡、亭、里,大体是百户为一里,十里为一停,十亭为一乡。乡的长官为秩、啬夫,令有游徼掌治安、乡佐收税、三老掌教化;亭设亭长主管治安,令有亭侯、亭卒;里的长官为里魁。乡、亭、里的官员一般由郡、县等上级机关任免
大将军:是将军的最高封号,东汉时多由贵戚充任。具体名号有建威大将军、骠骑大将军、中军大将军、镇东大将军、抚军大将军等等,除骠骑大将军之位稍低于三公之外,其余均在三公之上。三国时夏侯惇、姜维等人皆为大将军。
大司农:秦时称治粟内史,景帝改称太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更名为大司农。文帝(曹丕)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九卿之一。
大鸿胪:汉初称大行令,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为大鸿胪,掌管接待宾客之事。九卿之一。卫尉:秦时始置掌管宫门警卫。九卿之一。!
汉代人才制度南阳郡古代的冶铁技术
汉代选士制度
汉代必须定期举人的诏书,有才不举,轻则免官,重则以“不敬”论处。西汉末,平帝即位,王莽执政,曾诏令适当放宽荐举法,结果滥举之事,屡有发生。东汉初年,为了纠正察举不实,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选举之法。两汉时期,确有官员因选举不实而坐罪者。可见,两汉对执行察举法规还是相当严格的,即使身居高官要职者,选举不实,同样治罪。如果选举得人,不仅被举者可以升迁,举者也要受到嘉奖。有才不举,举而不实坐罪;有才即举,举而得人受奖。奖惩严明,责任清楚,才能保证察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当然在封建社会是难以真正彻底贯彻始终的。
第二,增加察举的科目,规定察举的期限和人数。汉代察举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来的,并且逐步增加,以适应选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汉高祖时,只是笼统地提出“贤士大夫”,尚无明确科目的标准。汉惠帝、吕后虽确定了明确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较单一。汉武帝以后,科目逐渐增多,并且日益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两汉时期比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及其他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察举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较明确、固定的规定。上述各种科目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常科,另一类是特科,有的虽不是岁举,但也要经常举行,有的则根据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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