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或某个皇帝的特殊兴致偶尔为之,如:贤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举用,而鸿都门学则在东汉灵帝时举用过。察举的人数也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如孝廉原是每郡岁举一至二人,由于各郡区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举人相同则颇不平等,于是在东汉和帝时改以按人口为标准,大概每20万人举一人。
增加察举科目,并且相对固定,又确定了察举的期限,规定了比较合理
的察举人数,使察举制度更趋完备。尽管其间仍有不少变动,但基本制度相对稳定,使察举制度的实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举的标准和条件。汉代察举科目繁多,最初并没有统一的
基本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对每个科目的要求有时笼统,有时又常变动,在执行中较难掌握,也不便于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统一的察举标准。汉武帝之后,大致确定了四项基本标准,也称“四科取士”。这里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四项基本要求,以此作为察举的标准。当然,每个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项兼备,不同科目可以侧重某一项或某两项的要求,但“孝悌廉公”则必然“皆有”。然而这些标准的制定,尽管考虑得比较全面周详,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真正实现,不免流于形式,成为冠冕堂皇的空文。汉代察举对被举者与举荐者的具体条件也陆续作出苦干规定。当然,这些条件也并非一成不变,在执行中常因时因人而变动和调整。举荐者的条件也有若干规定,例如,每年例行的岁举,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长官负责。负责察举的主管机关西汉时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禄。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与刺史均为监察察举虚实的机关。西汉后期,尚书逐渐参与掌察。至东汉时,尚书权力更大,郎官与博士弟子的选考虽归太常、光禄,但最后铨选权总归尚书。郡国察举初委任三府,后也转归尚书。后世掌管选官人事大权的吏部尚书权力最大,地位最高,即渊源于此。
第四,实行察举与考试相结合。汉代选拔统治人才主要通过察举,但是并非不要考试,而是察举与考试相辅而行。察举是否得其人,还要经过考试,而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诏令特举的贤良、文学,还是郡国岁举的孝廉、茂材,均须经过中央复试。此外,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及博士弟子也要依照规定进行教育。不过,汉代察举制度下的考试,在西汉并不占重要地位,察举为主,考试只作为区分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和后世的科举截然不同。有时竟有不经考试而直接授官的,这在西汉更为普遍。东汉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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