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布莱克因默许贿赂受到极大的压力,所以,余款再也没有送去。再往后,连送去的必要也没有了。飓风毁坏了洪都拉斯70%的香蕉林,造成公司的损失高达1950万美元。
严重的亏损迫使布莱克只好卖出了公司来弥补赤字,联合商标公司的股票则跌到了4美元一股。这家总收入在20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在公众的眼里只值4000万美元。这时,行贿洪都拉斯总统的事又东窗事发。在这所有压力之下,布莱克垮了,这位因其道德心和事业心无法忍受失败与丑闻的实业家,终于在1975年2月3日从位于泛美厦44层楼的办公室里,跳楼身亡。
布莱克是因为付了小费之后却拒绝公开说明,且小费数额又开创了纪录,才被点名的。联合商标公司之所以把贿赂款存入瑞士银行,因为洪都拉斯总统毕竟也有不便之处。秘密谈判之后,再来个公开说明,不是多此一举了吗?在某种程度上,美国法律的这条规定自身仍有缺陷。而利昂•;赫斯的做法,就做得干净多了。
利昂•;赫斯是美国犹太人中新出现的一个石油富豪,在美国的大富豪中位列第21名,控制着颇具规模的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将近22%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财产据计算在2亿至3亿美元之间。
在1981年之前,阿美拉达─赫斯石油公司一直使用国外进口的高价石油,同时享受着政府每年2亿美元的补贴。但从1981年起,美国政府取消了国内石油价格管制,国内石油与进口石油的巨大差价不复存在,价格补贴也就同时取消了。这么一来,赫斯也开始为自己进口的石油价格犯愁了。解决问题最简便的办法,就是向有关国家的官员行贿,争取优惠价。
这种做法是石油行业中司空见惯的,一些大石油公司也都走这条捷径,只是大都采用各种财会手法来掩盖诸如此类的付款,不让主管机构查实。
赫斯比他们都聪明,他选择了一种较为直接的方法:他在给股东们的信中告诉他们,“这一笔数额可观的款项只从我个人的基金中支付”。而且这笔基金本身不作为业务开支在他个人应纳税款中扣除。
这就是说,赫斯是以个人的钱在为公司业务铺路。不单如此,他还得为这笔铺路费交纳个人所得税。美国政府对行贿的有关规定,是在企业法人行为层面上的规定,对于个人之间的馈赠是完全不适用的,更何况馈赠金本身的税额已完全付清。这样一来,赫斯就干干净净地避免了涉嫌有争议的法人行为,更准确地说,行为本身仍然存在,但已不是法人行为,赫斯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