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目标原则
实现管理目标是管理工作的最终追求,授予某个人的职权应该足以保证他顺利地完成所负责的任务。许多管理者在授权时对哪些职权应该授予、哪些职权必须保留的问题考虑得较多,而忽略了团队的目标。因此,授权首先要考虑应实现的目标,然后决定为实现这一目标下属需要有多大的处理问题的权限。只有目标明确的授权,才能使下属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要做好按预期目标授权的工作,必须先确定目标,编制计划,并且使大家对其有充分的了解,然后为实现这些目标与计划而设置职务。
2. 举贤原则
职以能授,爵以功授。授权不是单纯的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而是对下属德才素质有较为详细的了解后,根据每个人的才能和特长授予相应的权力,保证权才相符。一般来讲,工作难度应比承担工作者平时表现出的个人能力大些,使其产生压力感,完成工作才有成就感。授权过大,就会出现大权旁落的局面;授权过重,则超过对方能力与承受限度;授权过轻,则失去授权的意义,不利于下属尽职尽责。授权尤其要注意选好受权者。如果人选不当,不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降低管理者的威信,给组织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3. 留责原则
从权、责内容上看,授权有两种形式:授权授责与授权留责两种。前者如同分权一样,授权同时授责,权责一致;后者则不同,授权不授责,如果被授权者工作处理不当,出现的决策责任仍然由授权的管理者自己承担。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授权授责,被授权者有责任,就会有正确运用权力的责任感,可以防止滥用所授予的权力;但也给被授权者在行使决策权进行创造性活动时带来巨大的压力与精神负担,由于怕自己的失误会给组织带来危害,影响自己的前途,不能充分行使被授予的权力,最终影响了工作的效率。而授权留责,可以使被授权者增强对管理者的信赖感,工作更放心、更放手;在决策责任面前,管理者多承担责任,坚持推功揽过的原则,有利于激发下属的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较好地树立领导者的权威。一般来说,为了锻炼培养干部、接班人,为了处理突发的危急事件而进行的授权,宜采取授权留责的形式;而其他情况下的授权以授权授责为宜。但是,这只是大致的划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授权活动在性质上是管理行为,出现任何后果,管理者都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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