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推卸的责任,应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4. 权责对等原则
职权是执行任务时的自决权,职责是完成任务的义务,因此,职权应该与职责相符。在实践中要避免出现有权无责或权责失当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下级人员总是希望增加他们的职权,而同时减少他们的职责;上级人员则要求下级人员多承担职责,但又不愿意给出必要的职权。这两种做法都欠妥当。如果有权无责,用权时就容易出现随心所欲、缺乏责任心的情形;如果责大于权,则会增加工作难度,难以调动下级的工作热情;只有全面权衡,找准权责对等的契合点,才能提高管理效能,使个人与组织共同获得发展的机会。
5. 激励原则
“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授权于下属,是对他们的信任,可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使下属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充满信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授权的同时应对部下进行适当的激励,比如称赞其完成任务的优点和有利条件,当然也要指出应注意和克服的短处等,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因此,授权可以激发下属的潜能,为他们提供个人成长、发展的机会,使他们在实践中受益;通过授权,也可使下属参与决策,了解工作程序,增加对团队的归属感,提高团队的决策水平。
6. 逐级授权原则
管理者所授予下属的权力是管理者自身职务权力范围内的决策权,即管理者自身的权力。如高级主管只能将自己所享有的决策权授给自己直接管理的中层主管,而不能把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授给中层主管的下属,这样实质上就侵犯了自己的下属的权利,会导致下属有职无权,给自己的下属的工作造成被动,引起自己与下属、下属与其下属之间的矛盾。另外,授权要专一,同一权力不能同时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避免职责不明,致使工作混乱。
7. 适度原则
授权要适度。如果授权过宽、过度,超过被授权者的智能所承担的限度,会出现小材大用的情况;超过所处理事务的需要的过度授权,就等于管理者放弃了权力,导致下属的权力集中,使管理者无端地被架空。授权过窄、不足,则不能充分调动下属的积极性,不能使其充分发挥才能,出现大材小用的情况;下属也不能充分地代表管理者行使权力,处理相应的事务,还得事事请示汇报,管理者仍不能从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达不到授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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