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同居者的罪恶感。如果坚持婚后才能同居,又必然会导致婚后冲突增加。因为,同居并不就是性,它包括了两人世界生活内容的各种协调努力。
再有,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两性之间关系从法律上来干预与管制,不仅在技术上具有无可操作性,而且完全背离法律基本原则。比如,什么是“非法同居”?婚前同居是合法还是非法?在时间上同居多久为非法?等,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任何同居是合法的或非法的,而这完全是每一个公民的隐私和正当权利,无须法律来干预。因此,“非法同居”在技术上具有无可操作性。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是管制民众,还是限制当权者的权利。在现实的生活中,与现实社会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及既得利益相冲突的事情无时不在。对这些问题,法律的作用永远是有限的。如果一出现了什么社会问题就以法制名义,要求“立法”来解决,这是“以法治国”,而不是“依法治国”。所谓的“以法治国”(rule by law), 就是政府通过各种法令及制度来管制社会,来控制民众,这种法律古而有之。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是主张用法来管制民众,但法却不能约束皇帝,不能约束统治者。而“依法治国”(rule of law )则是用法律来约束政府,减少政府对民众生活的干预,政府制定公正合理的市场游戏规则来规范民众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从而在制度上确定政府与民众之间保持距离型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第一个要义就是约束政府的权力,约束政府对民众生活的干预。
而新婚姻法草案基本上是与此原则相悖的,其增加的条款,不是减少民众进入婚姻和退出婚姻的交易成本,不是加强对“进入”和“退出”的平行地位和权利的保证,而是以法律名义如何来管制民众。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中国普通的老百姓面对“公共”的权力,本身没有一点可以保留的权利、隐私,没有可以与“公共权力”对抗的力量。现在政府却进一步把手伸向民众的私权利方面,这岂能不引起国内民众对新婚姻法草案强烈反映?可以说,政府对私权利的干预正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总之,婚姻作为一种合约关系,尽管其合约有许多不完全性,但是婚姻合约是男女双方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它只能在合约的意义上得以存续,一旦借助法律来强制执行婚姻合约,也就意味着以自由意志为基础婚姻的死亡。
(2001年4月)
第一部分 婚纱照的陷阱第22节 风雪夜行北京城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