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窃贼们就以种种手法疏通一些职司治安的捕役,使得这些捕役与窃贼们串通一气,美其名曰:“大家发财。”有些捕役家里就是窝赃点,失主报官之后,“比之急则妄咬无辜,以肆其诈;比之缓,则坐地分赃”(参见崇祯《历乘》卷十四)。
《明斋小识》里讲的一件事确实令人吃惊:清朝时期,青浦赵屯镇上有个著名的赃窝,窝头姓姚,“自幼作贼,四方草窃依为薮”。这一带凡有家中失窃,都可去姚家认领被窃物件,不过这叫“议赎”,还不能讨价还价。何以会有这等怪事呢?原来衙门里的捕役也靠这个赃窝吃外快,故“盗赃累累列庭,无人敢置喙”。
又清代南汇人杨光辅所著《淞南乐府》内讲到的窃牛宰烹一事,亦很有说明意义:“地棍贿通衙蠹,日宰耕牛无算,贼窃牛以贱售之。”衙役和盗贼同流合污,无怪窃贼敢于胆大妄为。
到了近代,普通老百姓常说的一句话是:“警察与小偷是一家。”当时盗贼案之所以接连不断地发生,窃贼的胆子越来越大,受害者多不胜举,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警察与窃贼狼狈为奸,沆瀣一气,从窃贼的偷窃活动中图谋私利,完全丧失了执法人的起码道德。
警察局常常把没收小偷偷来的东西中无人认领的部分,作为外快(额外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一来,警察局很希望多没收一些赃物,也就是希望小偷多偷、多作案。有的小偷偷得的赃物,虽然供出是在某处偷获的,警察局也常常不通知失主认领,因为这样警察局就可以没收。而没收的赃物用作外快,在当时是名正言顺的,不算贪污。赃物没收以后,分局截留一部分,另一部分送总局,也有全部上交的。总局对赃物不定期进行内部公开分赃。也就是抽签贱价拍卖给所属警官。当然,贵重的东西,已被高级警官,如局长、分局长、科长等先享用,零碎不值钱的东西才拿出来拍卖。拍卖价款为警察局的自行收入,任意开价。
警察和小偷勾结,相互利用。小偷找警察做“神头”(即后台),以求得警察保护;警察则掩护小偷,为的是能够参与分配赃物。这种警察与小偷同流合污的现象,在旧中国比比皆是。
云南省的昆明警察局有一刑警大队,大队下又分若干组,各组由组长率领队员多人,分住在昆明市的八个区。队员可以单独执行任务,为此,他们美其名曰“为了工作”而收罗助手,助手被称为“跑二排”,其中有些人就是小偷,任务是为警察提供情报,其实就是为警察“撵山”(指猎犬为猎人追逐野兽),谋取钱财。“跑二排”的也可以再找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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