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手枪一支,在该区一带专收无业青年流氓,以抢劫、敲诈为生。有关方面查明,怡和啤酒厂盗劫杀人案后,李阿六、吴志高等坐地分赃。李阿六分得金条1只。
警察局将李阿六等拘捕后,李阿六凭着平日与警察局人员的关系,买通警方,被宣布无罪释放。涉及该案曾有一秘密报告,告发警察局在李阿六被释放问题上有与流氓头子李阿六勾结及受贿嫌疑(参见郭绪印编著:《旧上海黑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258页)。
上海滩的流氓所以能猖獗一时,关键就在于他们与警察局有勾结。此案的特点是警察局与流氓、强盗勾结造成抢劫杀人案,其背后所隐蔽着的是一个“权”与“钱”交易的黑暗内幕。“权”与“钱”的交易必然与社会罪恶活动相联系,其结果是造成了对社会更大的危害。
窃贼行为的发展(1)
窃贼行为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由单独作案发展为集团作案
窃贼产生之初,都是单独作案,因为是干见不得人的勾当,所以只是一个人偷偷地干,从不敢将其技示于他人。但随着窃贼作案机遇的增多,贼心也就越来越大,最早羞于示人的偷技,便成了结帮聚伙的招牌。于是,窃贼们为了交流偷窃技艺,逐渐形成盗窃集团。
盗窃集团的形成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这就是盗窃活动的需要。窃贼在行窃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个人难以独立完成的偷窃任务,于是,便产生了需要他人帮一把的要求,由此,偷窃集团和集团作案便产生了。
齐国时,偷窃现象日益严重,靠此谋生甚至致富的人越来越多,偷窃“专业”也不断分化和扩大。管仲推行改革政策时,将此类人斥之为“轻民”。
据《汉书·张尚文列传》载:当时“长安市偷盗尤多,百贾苦之”。这些偷盗者基本都是集团作案,分属于“偷盗酋长数人”统领,而这些坐地分赃的偷贼首领从表面上看,却“居皆温厚,出从童骑,闾里以为长者”。
另据晋时有关史料记载,晋悼公执政时,晋国的窃贼已发展到群偷之势。王献之“夜卧斋中,而有偷人入其室,盗物都尽。献之徐曰:‘偷儿,青毡我家旧物,可特置之。’群偷惊走”(参见《晋书·王献之列传》)。《晋书》中还有这样一则记载:“蔡裔者,有勇气,声若雷震。尝有二偷入室,裔附床一呼,而盗俱陨。”(参见《晋书·殷浩列传》)
盗窃集团的形成,使窃贼作案的成功率大为提高,也使窃贼的集团趋向性更为突出和显明。有时为了取得更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