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依然发生着腐败现象。同为腐败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思想状态,两者的效果之所以差之千里,其关键就在于是否对他运用了法律手段,使其触动心灵,震撼思想。
当前许多案件在查办到一定广度和深度时,往往因稳定因素而有所顾虑,使案件不能得以彻底查证。但殊不知,回避矛盾的暂时稳定势必会导致激化矛盾的长远不稳定,因为众多逃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官员其心灵不受到强烈震动,思想不发生深刻变化。在当前的客观条件下,腐败行为是不会停止的,其程度只能逐步加深。
对超越法律的腐败官员全部彻底的严肃惩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天经地义的,但根据目前的办案线索、办案证据和办案手段是不可能全部查证的,即便是全能查证,真要严格按法律惩治的话,不仅会对党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同时也势必影响目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针对当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从国家的整体利益考虑,我个人认为,若能采取一项既可使社会稳定不受影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又能对腐败等问题有效治理的措施,则意义会更加现实、深
贪官的〃反腐建议〃(2)
远。我认为,在当前治理这些腐败风气的特定时期内,国家如果制定一条〃宽严并举〃的法律政策,这一效果有可能会得到充分体现。因为法律也是为政治服务的一种工具,运用法律的目的也是为了优化社会环境,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只要这一效果能得以充分体现,法律的作用也就真正得以发挥。我所说的〃宽严并举〃,具体讲就是在一定的时限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像发动〃三讲〃一样的反腐败运动。严格按国家法纪规定的条款,运用科学的办案体制和办案机制,从严加大对腐败事实的查证面。对已查证问题的腐败官员,根据其犯罪性质、悔罪态度、立功表现等,有宽、严不同的处理政策。对一小撮认罪态度不好,犯罪性质恶劣的要坚决从严、从重惩治,但对大部分真诚悔罪,彻底交待问题的腐败官员,可记录在案,给他们一次悔过自新、戴罪立功的宽容机会。如这一办案机制得以运用,不仅可以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而且产生的社会作用和治理效果也就更为理想。首先,严格按国家法纪条款全面查处腐败,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正义事业,是任何腐败者都没有理由敢非议的。其次,在办案中由于有这一政策的体现,非但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事业的长远发展,相反还会极大地增强党的凝聚力,强有力的促进整体事业的向前推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也会随之显著提高。三是众多被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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