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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讲究人际和谐的华人社会里,有所谓“扬善于公堂,规过于暗室”的原则,不论是在上对下或下对上的关系里,一个善于“做人”的人,通常都是善于顾及他人面子的人,他会在公开场合给别人添加面子,如果他对别人有意见,他也会作私底下的沟通,尽量避免损及对方的面子。相反的,如果一个人不懂得“顾面子”的艺术,常常不给别人面子,甚至损人面子,他便很可能被看做一个不会“做人”的人。
(五)面子与回报
除此之外,涉及面子的社会互动也可能发生在平行的横向社会关系之中。不论是在纵向的上下关系或是横向的平行关系,由于“给面子/不给面子”蕴涵有社会交换的意义,它和儒家传统中的“报之规范”有十分紧密的关联。A给P面子,也可以说是A“做人情”给P,而且有恩于P。P欠了A的恩情,便要承担道德上的义务,将来要找机会回报。相反的,如果A不给P面子,或故意损P面子,P也可能找机会报仇。在《人情与面子》一文中,我说过:华人社会中讲究的“有恩报恩,有仇报仇”,主要适用于亲密社会或运作社会中的混合性关系范畴(文崇一,1995)。混合性的关系,既不像血缘关系那样不可分割,又不像工具性关系那样可以“合则来,不合则去”。假使个人不顾人情法则而开罪他人,则双方在心理上都会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在混合性的关系网内,交往双方平时必须互相“给面子”或照顾对方的面子,以维系彼此间的情感关系。其中一方一旦在生活上遭遇到重大困难,开口向拥有资源支配权的A请求帮忙,A往往会考虑对方可能作的各种回报,给予特别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受恩者便欠下A一份人情,必须在将来俟机回报。这时,他们之间的情感关系便发挥了工具性的作用。反过来说,如果A不给P面子,不愿意伸出援手,双方的关系便可能弄僵,甚至彼此“反目成仇”。
在传统中国社会里,一元式的政治势力渗透并主宰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场域,一个人要想获得社会地位,必须向政治中枢靠拢,设法在政治系统中取得一定的位置。当时所谓的资源支配者A通常是掌握某种政治资源的人,而请托者P往往是资源极有限的升斗小民。他们在生活遇到困难时,通常只能以个人的身份向A求情,而极少有和A发生公开冲突的可能。传统社会中所谓“穷不与富斗,民不同官闹”,“饿死不上当,气死不告状”的说法,便是出自这样的社会背景。
现代社会则不然。在东亚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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