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两种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提倡隐性采访的主要理由是“对方是犯罪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用偷拍偷录的方式揭露他们就变得合法了。”“衡量可以采取隐性采访方式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另一方认为,以‘正义的’违法行为对另一种‘非正义的’犯罪行为就合法,这是一种民间道德,而不是法律意识。‘公共利益’是一种主观标准,难以把握。较为折中的认识是: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不得以而为之’。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段来采访新闻。”
记者隐身采访及报道的确应当受到隐私权法等有关规范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到什么程度,说法不一。多数认为,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时,要区分公开场合还是非公开场合(私人场合和涉及其他应予保守秘密的场合)、观察还是询问意见、所采访事项与公共利益相关还是无关、采访对象是特定个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消极地不公开身份还是积极地伪造身份等等。例如关于记者不暴露身份或以其他身份出现的采访的合法性,就有很多文章研究探讨。 这场讨论,实际上涉及采访权的法律规范问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而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力丹教授则认为:暗访和偷拍从未成为专职新闻采访的主流方式。
第一部分第4节 隐性采访引发的对媒介社会角色的再认识(1)
社会是一只前行的大船,新闻媒体就是站在船头的社会瞭望者 。新闻媒体隐性采访的社会意义,在于它干预的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某些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问题与矛盾变得突出时。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各类契约关系;个人与个人之间按自愿原则缔结的合同关系或人身关系,这些平权主体之间——即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关系——新闻媒体不宜过多干预。但是,当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行为,如它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涉及普通百姓的衣食住行时,涉及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时;或者个人与个人的关系涉及到公序良俗、带有普遍性时,新闻媒体就会扮演为相对弱势群体撑腰的角色,进行舆论监督;对于“纵向隶属权利关系”,如在国家机关与普通公民之间,新闻媒体往往是站在普通公民的角度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隐性采访社会属性:行政权力的延伸
在这里,新闻媒体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看似是代表民意和公众角度,对于公权机关进行监督;但是我们分析一下:从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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