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特点和我国的新闻宣传纪律可知,隐性采访实质上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代表社会管理者行使一种国家职能。“舆论监督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经济组织及个人。而这些对象正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的对象。因此;舆论监督实质上又成为政府行政工作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监督政府的手段。” 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的舆论喉舌。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要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有的重大批评报道是由记者首先发起的,但事后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下去。
有学者认为:“我们无形中常把对劣质产品的揭露和对事故的揭露、对黑金事件的曝光与批评某些党政机关渎职,都视为是舆论监督。其实,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而对劣质产品、事故、经济活动中违规问题的查检,本来就应该是行政、司法的职责,媒介揭露这些事情则是在履行它的正常的报道职能。”
“舆论监督;本应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体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的一项宪法权利。”“现在各种权力组织似乎有一种趋向,在以权力组织的名义掀起的各种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下发文件,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配合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新闻曝光’,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权利结合起来,对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人物进行批评,这到底是媒介监督、舆论监督,还是党政行为?许多以舆论监督名义发生的纠纷,问题就在于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正常的批评职能混淆了。”
在近年来国务院下发的各种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读出归家对有关隐性采访属性方面的一些界定:
首先是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992年3月3日,国务院以国发(1992)14号文下发《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一九九二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报告的通知》,其后附有“纠风办”《关于一九九二年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报告》,要求:“根据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特点,制定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采取调查研究、明察暗访、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不同方法,把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可以在一定时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的代表进行检查指导。”
国务院有时还直接要求新闻单位进行隐性采访。据新华社北京2002年5月1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立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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