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我们提到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一则偷拍新闻,在播出之前,编导恰当的剪辑掉了一些过分的黄色淫乱对话,既揭露了丑闻,又恰到好处,而不久另外一家电视台播出的黄赌毒曝光节目就不甚妥当了——某电视台播出一期题为《扫黄不留死角》的节目,展示一次性交易的全过程,除了一个身份可疑的“嫖娼者”面部被打了马赛克外,性内容的交谈、挑逗的细节以及卖淫女的脱衣镜头被观众一览无遗。这样的暗访,观者汗颜、同行不齿。
保证新闻的真实、新鲜是记者在考虑采访手段之前必须先考虑的内容。隐性采访虽然也是采访手段之一,但应当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记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应当考虑是用一种相对合适的隐性采访手段来获取新闻。
三、对于隐性采访持中立的态度,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特定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
我国目前新闻界关于隐性采访的评价,有这样一种认识:“在今天,隐性采访已被新闻界看作是记者深入采访的一种标志”。 隐性采访只是新闻采访方法的一种,是在不得已情况下对显性采访的补充。
我们大家都知道,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新闻工作者只有在用尽了一切合法的、毫无争议的手段之后,才可以考虑是否用相对说来值得研究的手法来采访新闻。”而不能事情不分大小、情节不分轻重,动不动就来个偷拍偷录。对于隐性采访应有一个适用范围的选择:
1.为了拍摄社会不良现象或不道德行为,取得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