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姑且不去争论在文章中所写的这个比例是否属实,但是其中存在的一点我们必须引起注意,那就是,如果女学生卖淫现象存在,是不是属于“公众利益”的范围?陈杰人的这一做法是不是侵犯了这些女性的隐私?现在“公众利益”的界限还很模糊,个人理解事物的角度不同,意见也不相同。我们很难从中评定谁孰谁非。
从社会一般的伦理道德角度讲,对于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现象,记者一般不宜随便使用隐性采访,即使使用,也要做一些技术处理。例如,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偷录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是否合法尚无定论。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把握,关键是对于社会心理的把握……社会心理的另一变化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意识也在增强。这就使报道必须考虑民众的承受能力,否则,受众在‘推己及人’的考虑中会对媒体的无所顾忌心存反感。” 从长远看,公民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促进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并非一“曝”就灵。如果记者滥用偷拍偷录,并且在播放时不做任何技术性的处理,置对象于“众目睽睽”之下,就会对其造成过度伤害。长此以往,只会造成人人自危、过度紧张的社会环境。
的确,我国目前的确存在一些这类的偷拍,不但没有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而且严重的侵害了人们的隐私,新闻记者不应采纳与效仿。
4。 暗访行为是“撒谎”和“欺骗”因此不可为之。
有人说,目前中国的社会状况与上个世纪鲁迅所说的是一个“瞒”和“骗”横行并无二致,公民普遍缺乏诚信意识,社会机制在一种“不公开”“不透明”的氛围中运行。此话有理,而作为社会监测器的新闻媒体如果也习惯于用隐性采访这种不公开、不坦诚的手法获取新闻信息,不论其理由如何冠冕堂皇、光明磊落,也难免使媒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使用隐性采访方法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媒介的公信度。单从暗访报道本身来说,记者和被采访者一方主动、一方被动,一方了解底细,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机器,一方则没有,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时此地,公众可能更同情“弱者”,从而对媒介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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