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侵犯他人隐私的范围里。但目前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具体的保护公民隐私方面的法律,因此监控器材的使用范围的界定便显得有些模糊。 近期,深圳爆出一则新闻:女老板在员工如厕过程中使用监控器;广州也出现类似情况:一名女病人指责受到男医生利用摄像设备进行性骚扰。对于老板用监控器材对付员工是否合理,对于诸如医生与病人、银行职员与取款人、户主与保姆之类一对一的关系处理上能否私自使用监控器,对于夫妻关系处理上能否请私人侦探用针孔摄像头针对“花心丈夫”和“红杏妻子”,目前国内法律界人士还都在讨论中。但无庸讳言,随着人们维护个人隐私权益意识的日益高涨,监控器材有着实际而又广泛的市场前景。
一位长期从事隐性采访的老记者说:尽管西方也不乏针砭时弊的力作,但其主要着眼点更趋于愉悦大众、赢利、猎奇。在西方,摄影界中的所谓偷拍者,其实更像是一些明火执仗的强盗,他们对名人的追拍就很典型。如一名摄影记者为了能偷拍到一位著名影星与她的情人从海滩别墅裸跑进海里的镜头,不惜雇潜水艇在海底等半月之久。我们的媒体搞偷拍目的很明确,针砭时弊,曝光丑陋,更多是的出于为国为民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
一些评论家也赞同说,让一些人时时警惕偷拍,让偷拍监视着一些人的言行举止,使新闻舆论监督多一种手段,使人多看到一些真实的情况,还是有其必要。但是,很多人对此却颇有非议。这部分人认为,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律没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则,因而它的法律保障是脆弱的。针孔扰乱了世界,然而,中外法律似乎难以对此做出直接的判决,是与非,罪与罚,有的时候难以判定。 一名国内著名的律师说:用摄像机在街上随便拍摄,理论上不构成任何罪行;假如摄像机具有“透视”功能,使用者又用这些器材在公众场所作为偷窥的工具,才可构成行为不检罪。香港法律规定,如果透过钥匙孔偷窥被当场抓住,警方可以拘捕,但罪属轻微,无须入狱。假如在公厕偷窥令当事人受惊,罪名可以加重至“非礼”。至于以伪装镜、伪装烟雾探测器等工具去偷窥或偷听,却难以入罪。因为在法律上,此属监视行为。去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若把监视行为列为刑事罪,会因私人与公众空间有太多的灰色地带难以界定,执法上会有困难。比如,摄影记者在商场中以长镜头拍摄,算不算监视呢?
二、 隐性采访中摄录设备使用应注意的几点
隐性采访使用的器材与市面上售卖的器材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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